因為抓了33只石蛙,遂昌農民黃某站上了被告席。遂昌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獵省重點保護動物,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獵罪,依照相關法律判處其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6月20日晚,黃某獨自一人騎著摩托來到遂昌縣石練鎮某村,帶著手電和柴刀沿著溪流一路抓捕。從晚上八點到十一點,黃某共抓了33只石蛙,總共8.4斤。
黃某說,自己抓石蛙只是為了“解饞”。
凌晨一點多,黃某路經遂昌縣垵口鄉境內時,恰好遇到垵口鄉派出所民警設卡檢查。黃某交代了自己抓石蛙的事實,被移送遂昌縣森林公安局。
經專業機構鑒定,黃某非法獵捕的33只石蛙為國家“三有”野生保護動物、浙江省重點保護動物棘胸蛙。
另外根據遂昌規定,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為該縣的野生動物禁獵期,并且全年禁止捕獵鳥類和兩棲類野生動物。
“真的沒想到現在抓幾只石蛙就犯法了,我們從小抓到大,一直都沒事。”在法庭上,黃某申辯說。
其實,在國家林業局頒布的《“三有”保護動物名錄》規定中,不光是石蛙,許多種常見野生動物也受到法律保護。比如癩蛤蟆、麻雀、蛇、黃鼠狼、刺猬等,多達1700余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按照《刑法》相關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來源: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