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5日6時許,原告崔永江(化名)手機信息提示,其在被告某銀行辦理的借記卡6時07分支出92541.67元,6時08分支出128134.62元,共計220676.29元。次日,原告攜帶銀行卡到被告柜臺處查詢,工作人員告訴原告,原告在被告處儲蓄存款220676.29元,在境外通過POS機交易系統被盜刷。隨即原告辦理了掛失業務,并向公安機關報案。6月10日,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20676.29元。
庭審查明,原告存款在菲律賓被盜刷,但原告未曾去過該地,且交易發生時原告在其住所地吳起縣,銀行卡也在其身上,排除了原告親自或者委托他人刷卡的可能。同時,原告在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采取了補救措施。被告將銀行卡交給原告,應當保證銀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崔永江在被告某銀行辦理了借記卡,雙方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該法律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有保障原告儲蓄存款安全的義務。被告因為自身的技術漏洞而造成銀行卡被盜刷,原告不存在過錯,屬于被告違約,由此造成儲戶存款損失的,應由被告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該院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6月底案件一審下來后,銀行向延安市中院提起了上訴。
11月4日,延安市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當事人如遇銀行卡盜刷,應盡快撥打發卡行客服電話辦理掛失業務,或者到ATM機、銀行柜臺、商場等進行查詢、取款、消費等,證明人卡未分離。同時,應盡快到公安機關報案,取得報案回執或者受理通知書等文件,證明持卡人采取了補救措施。(記者 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