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朱寧寧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今天經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在隨后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此次修法的主要內容和意義。童衛東說,保護海洋不僅是為了中國,為了我們自己,也是為了人類,體現了中國作為一個大國的責任和承擔。當前海洋污染形勢不容樂觀,修改這部法非常重要。
童衛東介紹說,針對我國近海局部海域海洋污染比較嚴重的現狀,此次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原來最高30萬元罰款上限取消,規定一般的、較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損失20%罰款,重大的和特大的按照30%罰款。對于海洋工程未批先建的,也要按照投資總額1%至5%進行罰款。另外,按照環保法,對于一些超標、超總量向海洋非法排污的,還有一些違法向海洋傾廢以及發生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措施的,要按日計罰。此外還有一些嚴厲的措施是針對個人的。比如發生重大污染事故不僅要罰單位,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要按照一年在本單位收入50%以下罰款。
他表示,為了便于社會對海洋污染的監督,也明確要求環保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公布海洋環境信息,排污企業要公布排污信息,讓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