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江蘇檢方通過官方微博通報,近日,江蘇泗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全能神”邪教組織案,被該縣法院一審判決。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倪金龍、申斯紅、杜戶路、李聰、蔣樓剛、鄭佳佳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3個月、有期徒刑3年3個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3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倪金龍、杜戶路、李聰、蔣樓剛等人受“全能神”邪教組織宿遷區安排,在宿遷市宿城區洋北鎮被告人申斯紅家中,利用電腦軟件制作“全能神”邪教組織宣傳視頻。其間,被告人申斯紅將家中住房提供給邪教組織使用,負責倪金龍、杜戶路、李聰、蔣樓剛等人的飲食起居、傳遞該邪教組織的往來信件,以及將制作完成的視頻載體送出。被告人鄭佳佳負責對用于制作上述視頻的電腦進行維修。
2015年4月27日14時許,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申斯紅家將倪金龍、申斯紅、杜戶路、蔣樓剛、李聰、鄭佳佳等六人抓獲,現場查獲全能神書籍、光盤等資料,用于制作全能神邪教宣傳視頻的電腦、用于傳遞視頻的U盤等物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述六名被告人進行“全能神”邪教活動,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