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看燈一分鐘:爭議越大效果越好
11 月 1 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隊開展了嚴查遠光燈行動,并在其官方微博上進行直播。該直播時長 98 分鐘,視頻顯示,深圳交警對數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開遠光燈的司機進行了處罰。首先,司機下車后坐上一個 " 綠椅子 " 體驗遠光燈一分鐘,隨后,交警向司機普及正確使用遠光燈的知識,并對該司機處以 300 元罰款,記 1 分。
雖然真正的處罰是罰款 300 元記 1 分,引起廣泛爭議的卻是 " 看燈一分鐘 "。這算是一種處罰嗎?其實更多只是一種宣傳教育。用深圳交警的話說,這個行動主要以體驗為主,并非強制,主要目的希望司機感受到亂開遠光燈的危害。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往往不會要求司機看足 1 分鐘。所以," 要求司機看一分鐘,可能會對視力產生危害 " 的擔憂,應該是不存在的。
從公眾反應看,多數網友還是力挺深圳交警的做法,認為這樣的換位體驗,具有較強的教育意義。而那些認為深圳交警舉措失當的,則認為這樣的做法于法無據,似有濫用權力之嫌。人們對自身權利的關注,對權力濫用的警惕,是非常好的進步,但是也不能走極端。像刺猬一樣時刻張開權利的刺,會讓簡單的事情變得復雜,同時也會讓很多可行的事變得寸步難行。
可能是因為駕校里并不教,濫用遠光燈一直是一大馬路公害,尤其是會車的時候,其實非常危險,路人也會非常討厭。像深圳這樣的大城市,除了個別無照明或照明條件不足的道路以外,基本上都是不宜使用遠光燈的。
該如何使用遠光燈,《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是有明確規定的:距相對方向來車 150 米內,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交叉路口轉彎,以及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都是不能使用遠光燈的。夜間超車時,則應遠近光燈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車輛。
但是,很多司機完全不顧這些,別人亮瞎他的眼睛他也許會罵,但是自己開車時就是懶得動一下手指。深圳交警搞的看燈一分鐘行動,無非是一個簡單的換位體驗。對那些被要求體驗遠光燈照射的司機,肯定會有更好的宣傳效果。簡單地罰分罰錢,其實達不到應有的效果,沒有多少痛感也沒有多少新鮮感的人們,幾乎不會留下任何印象。
在這一點上,深圳交警的做法當然是值得肯定的??礋粢环昼娦袆与m然只是一個小小的創新,甚至都談不上是什么新舉措,看上去一點都不厲害,但它畢竟管用,至少說明當地交警確實在想辦法解決問題,而不是滿足于罰款創收了事。同樣是執法,意圖不一樣,行動就會不一樣,效果當然更不一樣。
從傳播效果上說,這次看燈一分鐘行動是極為成功的,它引起了幾乎全國網友的關注,更多人開始真正關注遠光燈濫用的問題。一點點小創新,可能就會有很大的不同,這樣的執法小創新是非常值得鼓勵的。不要害怕爭議,你永遠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恰恰相反,有時候爭議越大,其實宣傳效果越好。
常青樹:明顯違法," 罰看遠光燈 " 應該被叫停
網上說 " 罰看遠光燈 " 是深圳交警想出的 " 新招 ",其實不是。據我所知,深圳交警早在 2014 年 8 月就使用過這種處罰方法,當時還引起過爭論?,F在看來,這種缺乏法律依據的執法行為不僅沒有糾正,反而更加制度化了。據說在內容上有了 " 兩看兩考一處罰 " 的細則,兩看:讓違法者現場適度體驗自己車及其他車遠光燈照射,感受危害;兩考:民警現場考司機何為遠光燈?如何正確用?處罰:罰款 300 元記 1 分。
對亂用遠光燈需要懲罰,這是毫無疑義的。遠光燈會車可導致駕駛人瞬間盲視,對于被照射駕駛人產生極大安全隱患。而面對遠光燈,駕駛人對于迎面車輛的車速和距離產生誤判,容易發生誤操作,此外,后方車輛使用遠光燈,也會影響前車后視鏡,駕駛人很難判斷后方交通情況。深圳交警局曾經表示," 據統計,夜間的交通事故,三成以上是因為遠光燈使用不當而造成的。"
但是,用 " 罰看遠光燈 " 的方式懲處亂開遠光燈卻是錯誤的。交管部門是交通安全的維護者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者。但是,交管部門履行職責的唯一依據是法律,他們所做的一切都應該遵循 " 法有授權方可為 " 的原則。如果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自己是不能隨心所欲亂作為的。找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而且," 罰看遠光燈 " 也是一種危險的行為。監管部門也經常提醒,說是看遠光燈 30 秒,就會導致視覺出現問題,出現誤判。既然看遠光燈的危害如此之大," 罰看遠光燈 " 也就會是十分危險的。駕駛員被 " 罰看 " 之后,就會給視覺造成傷害。這個時候,假如接受完處罰就開車上路了,反而制造了交通的不安全因素。
官方所謂 " 體驗式執法 ",背后遵循的是 "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 的原則,這在我們處理日常事務時常常采用讓犯錯誤的人感同身受、換位思考,受到深刻教育。但是,這并不屬于現代法治原則。如果這個原則引入法治領域,豈不是殺人犯如何殺人的,我們就如何處死他?
作為公權力執法一定要堅持理智、法治的原則,而不能憑著情緒來。我所感到奇怪的是,深圳警方這種 " 罰看遠光燈 " 的違法行政,為何卻從 2014 年推行到今天都沒有人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但實際上沒有司機敢于拒絕交警的處罰?!兜缆方煌ò踩ā返诎耸臈l規定,"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所以,應及時叫停沒有法律依據的 " 罰看遠光燈 ",讓權力運行回到法律的軌道。根據法律規定," 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給予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罰款,并記 1 分。如果覺得這個處罰還不夠得力,需要加大處罰,也請在修訂法律之后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