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5單位索賠115萬
2014年1月3日下午4時30分,上小學一年級的小寶放學回家,在路上被一輛拖拉機撞倒,導致尿道斷裂,不能正常排尿和排便。小寶母親說,因小寶大量出血,醫院于次日給孩子輸了4袋血,共400毫升。一個月后,小寶度過危險期。經法院調解,肇事司機賠償12萬元。
小寶母親再沒去打工,她帶著孩子先后在市人民醫院、湖南省兒童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南院做手術,修復尿道和直腸。
湖南省兒童醫院提交的2014年4月23日的住院病歷顯示,艾滋病毒抗體,待復查。去年6月,市人民醫院檢驗報告單顯示,小寶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待復查。7月8日,小寶被湖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
小寶母親說,孩子還這么小,不可能存在性行為。隨后,小寶父母均做了檢查,結果顯示均不是艾滋病毒攜帶者,“小寶手術時輸入了4袋血,應該是輸血過程感染的”。
當年小寶在市人民醫院輸的4袋血液為市中心血站提供,血液制品由山東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產。因認為血液有問題,小寶的父母將市人民醫院、市中心血站及血液制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15萬余元。
在起訴階段,市人民醫院認為,小寶除了在他們醫院治療外,還先后到湖南省兒童醫院及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南院治療過,不排除感染的可能性。隨后,小寶父母追加起訴上述兩家醫院。
法院令被告自證無責
10月18日,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本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如果各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小寶感染與其無關,則應推定小寶感染艾滋病毒與其有關。
張家界血站作為小寶提供血液的單位,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對小寶所用的血液不攜帶有艾滋病毒,雖血站申請對小寶所輸血樣是否為獻血者本人的血以及艾滋病抗體進行鑒定,但獻血者拒絕采取血樣,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張家界市人民醫院該醫院責任是對血液的有效期、型號進行核對,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實血液的有效期、型號進行核對,因此沒有盡到核查責任,在診療過程中具有過錯。
湖南省兒童醫院未提交證據證實醫療過程中所使用的醫療器械是否進行嚴格消毒,另外該醫院檢測出小寶的艾滋病抗體待復查后,既沒有告知原告到權威機構進行復查,也沒有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因此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上海仁濟醫院在給小寶做尿道手術之前,沒有給其做相關的血液檢測,違反了相關診療規定。
山東泰邦公司雖向法院提交證據其血液制品合格,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小寶使用血液制品不攜帶艾滋病毒。
法院一審判決以上5被告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護理費共計40余萬元,各被告承擔20%賠償責任,即每個被告賠償8萬余元。
判決后,小寶父母不服判決。昨天下午,小寶母親向法院提起上訴并提交了民事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