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青網記者報道,陳勇在塔山鎮開了一家羊肉鋪,他說,所有的羊都是自己在鄉下喂養,現在飼養了100多只。10月29號,陳勇殺羊時發現,有一只養了7年多的母羊特別瘦弱,僅有七八十斤,比其它羊足足瘦了30斤有余。就是在這只瘦羊的胃里,發現了“羊寶”。
這6顆羊寶,最大的一顆有75克重,最小的一顆也有40克重,總重360克。陳勇說他在網上搜索過,網上的“羊寶”照片跟他取出來的東西一模一樣,有網友說價格能賣到2萬多元一克,也有報道稱其他省市有人取出7顆羊寶賣了480多萬元。
專家鑒定后指出:“從醫學角度來說,這是羊在采食過程中吃了一些不容易消化的、角質化的東西,慢慢形成一種異物,通過它自己的包裹,日積月累形成的。我們初步判斷,這個是羊寶。”
聽說自己殺羊取出來的東西真是個寶貝,陳勇特別高興,“很激動,有機會拿到省上去做進一步鑒定,看看到底值好多錢,有商家需要的話,我就把它賣了。”
該歸飼養人還是肉鋪老板?
看了這則新聞,大家可能會提出一個問題:羊寶肯定是在羊的飼養過程中長的,而這些羊寶又是肉鋪老板發現的,那么這些羊寶應該歸誰所有呢?
“羊寶”是根據羊的自身性能而取得的,這在民法中屬于“孳息”中的“天然孳息”,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稱為母物。孳息與原物,是產出關系,不是用益法律關系?!段餀喾ā返谝话僖皇鶙l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因此,本案中的母羊是肉鋪老板購買而來,肉鋪老板已經取得了該羊的所有權,因此,作為天然孳息的“羊寶”應當歸羊的所有權人——肉鋪老板所有。而如果飼養人沒有賣羊,只是委托肉鋪老板幫他宰羊,那么發現的羊寶則應歸飼養人所有。更多民事法律問題,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