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人員冒充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駐陜人員以及打著某雜志社西部工作站招牌,專盯黨政機關招搖撞騙,多次以為他人維權、辦事、找關系為由,插手經濟糾紛、刑事案件,偽造身份干預司法辦案等。最終竟然膽大妄為,到公安機關以監督辦案為名再次行騙,不想行跡敗露自投羅網。昨日上午,這起詐騙案在蓮湖區法院開庭審理。
設立工作站偽造印章
今年53歲的張某是延安人,僅有初中文化。從2015年7月開始,他與59歲的寶雞人張某某和52歲的董某某及鄭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西安市新城區新民街廣電小區內設立某雜志社西部工作站、某出版社西部發行站。
工作站成立后,他們偽造多種印章、工作證件、證書,假冒某雜志社、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出版社工作人員,多次以可以為他人維權、辦事、找關系為由,插手經濟糾紛、刑民事案件,騙取他人錢財。
起訴書指控,該詐騙團伙以張某為首,自任站長、中心主任等職務,負責該團伙的運行管理;張某某自任副站長、“國情監察”等職務,負責對外承攬、受理維權委托,騙取勞務費,所獲贓款被用于個人揮霍和團伙運作開銷;董某某自任副站長、中心副主任等職務,負責為該團伙購置大量印有“中共中央辦公廳”、“政府內部專供”等字樣的手表、衣物飾品、煙酒等物品,在團伙其他人員實施詐騙活動時,用于包裝身份地位、后臺背景。
公安局內“監督辦案”被抓
2015年5月,張某某自稱是某網主編,可以為受害者趙某某、楊某某討要項目工程欠款,并索要6萬元勞務費。受害者趙某某、楊某某3次共交給張某某5萬元,張用于個人揮霍和團伙運作開銷。自此之后,幾人多次行騙得手。今年1月26日至29日,張某某自稱是某雜志社西部工作站副站長,為被害人焦某某向公安蓮湖分局索要被扣押的一張“承諾書”。張某某與鄭某某持標有某單位紅色文頭的公函材料及工作證、介紹信,多次前往蓮湖分局相關部門,以其在進行檢察監督為由提出交涉,命令該局歸還被扣押單據及承諾書。
1月29日下午,張某某與鄭某某再次前往蓮湖分局進行“監督”時,被公安局控制。當日19時許,張某、董某某持某單位工作證,前往蓮湖分局,張某自稱是負責人,要求釋放張某某與鄭某某時,被警方識破后抓獲。經審查,幾人共詐騙他人財產10.3萬元。
昨日上午,在經過4個半小時的審理之后,法庭休庭,將擇日宣判。本報記者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