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對槍支文化的喜愛,有些“槍迷”想方設法通過各種渠道購買槍支、彈藥收藏,殊不知,這已經觸碰了我國“非法持有槍支”的法律高壓線。有的“槍迷”甚至當了被告,才恍然大悟自己已犯法。
近期,昆明多家法院相繼審理了多起非法持有槍支案。律師提醒:手中持有的仿真槍一旦被認定為槍支,將面臨法律的制裁。即使不是真槍,仿真槍也具有一定的殺傷力,易造成他人受傷。“槍迷”切勿因個人愛好而觸犯法律。
案例一
出于好奇改裝槍支 獲刑10個月
2016年4月17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在某娛樂會所開展工作時,發現李某藏于此處的疑似槍支1支。經鑒定,這支槍具有類似槍管、扳機、握把等形狀的組合部件,各組合部件完整,機件性能良好,在外力作用固定槍管的情況下,具備擊發射擊制式射釘彈的條件。對此槍進行射擊試驗時,能正常擊發射擊,在火藥能源的推動下,作為子彈的鋼珠從槍管前端射出。也就是說,這已經是法律意義上的“槍支”了。
李某交代,這只槍是他改裝的,是他分別從一家五金店、二手市場和批發商場購買的一支射釘槍,一根無縫鋼管和一個瞄準鏡改裝而成。他是出于好奇而改裝槍支,改裝好后并未使用過,平時偶爾拿出來把玩一下,殊不知,此舉已觸犯法律。
面對鑒定意見,李某表示認罪,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日前,官渡區檢察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李某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李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案例二
丈夫私藏槍支 “家務事”鬧成刑事案
46歲的李某家在尋甸縣。2015年11月的一天,李某在尋甸縣某村以5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支疑似槍支,之后一直將這支“槍”私藏在家中。
2016年2月29日下午5點多,李某和妻子因為瑣事發生了爭執,吵了起來。一怒之下,李某的妻子打電話報了警。民警出警處置,不想在李某家的房間里當場查獲了這支疑似槍支。經過司法鑒定,這支疑似槍支功能正常,性能良好,“具備以火藥為能源,利用管狀器具發射彈丸的槍支構成要件”,被認定為槍支。
據此,尋甸縣檢察院以李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訴。尋甸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非法持有槍支1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庭審中,李某自愿認罪。
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他非法持有的槍支則被依法沒收。
案例三
在家組裝兩支槍 連槍帶彈一起被查
2015年8月30日下午2點左右,民警在寺瓦路附近巡邏時,發現一名駕車男子神情異常。民警打開該男子所駕汽車的后備廂時,竟發現了2支長槍和若干子彈。經查,該男子姓張,26歲。當天,張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經昆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查獲的兩支疑似槍支符合“槍支”的要件。之后,盤龍區檢察院以張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提起公訴。
在盤龍區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張某交代:自己從小就對槍支感興趣,一次聊天時,有朋友介紹給他一家可以買到槍支配件的網店,于是王某就嘗試著在網上購買了零件,并購買了鉛彈。法庭上,張某說,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買賣槍支是違法行為”,將吸取教訓。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張某當庭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有期徒刑8個月;他自己組裝的槍支則被依法沒收。
案例四
男子朝天鳴槍泄憤 危及公共安全
2015年5月14日中午12點,楊某在盤龍區落索坡新村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糾紛,楊某被惹惱了。為了泄憤,他返回家中,將藏在家里的自制火藥槍拿出來,并朝天開了一槍。
當天下午3點,楊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次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楊某被刑事拘留。
盤龍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同時,楊某非法攜帶槍支進入公共場所,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應數罪并罰。
盤龍區法院一審判決:楊某犯非法持有槍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對楊某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律師析案
出售、購買
或持有仿真槍
觸犯法律概率極大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胡家艷律師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因此,不要隨意持有、私藏任何種類、制式的槍支(仿真槍)。行為人只要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就構成犯罪。
根據公安部2010年下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后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
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大部分仿真槍都極易超過此標準。”胡家艷律師表示,如果仿真槍經鑒定,整個類槍物構成槍支的機構完整,符合槍支射擊原理,且擊發發射機構動作性能可靠;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并有致傷力,也會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同時,胡家艷律師指出:經營者或個人收藏者,持有仿真槍,即使主觀上不知道是否觸犯法律,也仍然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出售、購買或持有仿真槍有極大概率觸犯法律。且仿真槍具有一定的殺傷力,易造成他人受傷,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