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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訊,一男子5月盜竊33起,盜竊物品價值8萬余元。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先后流竄至株洲縣、寧鄉、韶山、沅江、長沙等地,入室盜竊33起,盜竊物品價值8萬余元。被抓獲時,李某拒不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實。為使案件順利突破,辦案民警細心觀察,發現李某一般的作案方式是利用口香糖配合十字鑰匙胚開鎖后入戶盜竊,遂根據作案現場遺留的口香糖,提取唾液中的DNA,通過DNA比對,最終確定作案者為李某。在充分的證據面前,李某最終交代了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數額巨大,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