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記者從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獲悉,當地男子王某從2012年開始,打著“連鎖經營”的旗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聲稱“投資6.9萬,賺取1040萬。”數年內王某通過“宣講”、“家庭會”等方式吸引30多名親友等參與下線傳銷,獲利198萬。日前,平陽法院審理了該案,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2012年3月,王某接到妻子電話,“我朋友吳某他們在長沙生意做的很好,賺了不少錢,你趕緊過來看看。”后王某立即趕往湖南長沙。在長沙吳某(另案處理)熱情地招待王某,向其宣揚所謂的“連鎖經營”項目。
該項目采取五級三晉制模式,傳銷人員最初可每人繳納3800元購買1股虛擬份額獲得入伙資格,最多可購買21股。按其業績發展情況,從高到低將傳銷人員劃分為業務員(累計股份1-2份)、組長(累計股份3-9份)、主任(累計股份10-64份)、經理(累計股份65-599份)、老總(累計股份600份以上且發展下線29人以上)五個等級。
該傳銷鏈中,每人可發展3名下線,三名下線再分別發展下線,下線的股份可累加至上線,如此反復。在這個過程中,上線人員對下線傳銷人員交納的申購款按比例逐級瓜分,直至拿滿1040萬元后退出該項目。
“發展一個‘合作伙伴’可提成6000多元,間接發展一個下線人可獲利1000至2000元不等,下線越多返利越多,我已經賺了不少了,你可以考慮下。”在吳某的勸說下,王某心動了,先后購買了共21股股份。認購投資份額后,王某先后通過“宣講”、“家庭會”等方式誘騙發展親友、同學、同事、老鄉等加入成為其下線。2013年11月,王某已晉升到該組織“老總”級別,并從中非法獲利約198萬元。
2015年,平陽縣公安局接到受害者報案后,很快將王某抓獲歸案,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法院從輕處罰,作出如上判決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