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四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后,非但不配合執法交警的工作,還動手打傷交警。近日,經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高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4月29日中午,高建飲酒后駕駛四輪電動車,在蘆淞區中心廣場附近與一輛越野車發生碰撞。越野車車主報了警,隨后兩名交警接受指令到現場處警。
在處警過程中,高建拒絕配合,并與執法交警發生爭執。他動手朝一名交警頭部打了一拳,另一名交警將高建拉開后,他又抓住其衣領,朝其頭部打了兩拳。之后,高建被增援的交警制服,并被民警帶至派出所調查。
法院認為,高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事發后其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協議,并賠償了經濟損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