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彌市鎮某村村民肖德洪將同村一個9歲女孩殺害后潛逃;3年前,警方在新疆將他抓獲,他已偽造身份,改名換姓;2年前,法院以證據有瑕疵為由,一審判其無罪。
就是這樣一起曲折命案,于今年發生逆轉。檢察機關補強證據提出抗訴后,此案被發回重審。重審法院最終認定肖德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日前,肖德洪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9歲女孩遇害,兇手潛逃18年后被抓
1995年7月29日,荊州市荊州區彌市鎮某村9歲的女孩小英(化名)失蹤了。兩天后,鄰村村民在村旁的長江堤邊發現了她的尸體。據目擊者描述,小英的尸體被塞在麻袋里,手腳被布條捆綁,口里塞著紅背心,死狀凄慘。經法醫鑒定,小英系被他人用棉絮、布料堵塞上呼吸道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與小英同村的肖德洪被認為有重大嫌疑。1995年8月9日,肖德洪在接受辦案人員詢問后外逃,從此杳無音信。
2013年6月10日,新疆警方根據線索,將肖德洪抓獲。此時,肖德洪已經改名“王四平”,隱匿了18年。
被抓時,肖德洪表情平靜。他供述了18年前殺死同村9歲女孩小英并拋尸的經過,還帶領偵查人員指認了當年拋尸的現場位置。
證據存在瑕疵?被告人一審被判無罪
2014年2月28日,荊州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肖德洪提起公訴。該院指控,1995年7月29日,肖德洪見女兒小燕(化名)與本村女孩小英、男孩小文(化名)在小文家玩耍,頓生歹念,支走小燕和小文后,將小英弄到自家房內,用布條將小英四肢捆綁,將一塊棉絮塞進其口中,并用紅背心將其口鼻勒住,致其窒息死亡。事后,他將小英尸體裝進麻袋并拋尸長江堤邊。
荊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肖德洪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于2014 年9月12日判處肖德洪無罪。
消息一出,一片嘩然。被告人始終認罪,法院為何判無罪?被害人家屬及所在地村民都對這一判決表示不滿和質疑。
回憶當時的情形,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盡管肖德洪對殺害小英的主要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殺人動機的說法卻不統一。一是說因為小英放他拖拉機輪胎的氣并辱罵他,他一氣之下失手殺死小英;另一種說法是他性侵小英后害怕丑事敗露而將小英殺害。肖德洪對殺人動機的交代不穩定,對認定其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產生一定影響。此外,1995年案發后,肖德洪外逃,此案又沒有目擊證人,公安機關雖然保存了勘驗現場資料和尸檢報告,但當時沒有出具正式勘驗筆錄及鑒定書,也未沖洗照片,直到2013年肖德洪被抓獲后,技術人員才對該案原始資料進行整理并打印。
“這個案子時間跨度太長,證據標準也存在差異,由于歷史原因遺留了一些證據瑕疵。”辦案檢察官說。
補強證據提出抗訴,重審改判死緩
一審宣判后,荊州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并向湖北省檢察院移送審查。
2015年2月11日,湖北省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處檢察官到看守所提訊了肖德洪,又到案發地查看現場。他們沿著肖德洪的原住址,到拋尸現場、發現尸體的地點、提取DNA檢材地點等,逐一細細比對、探查。
在實地查看過程中,檢察官和辦案民警對案情進行了深入分析,確定了進一步補強證據的方向。此外,檢察官還找到當年偵辦此案的民警,確認肖德洪潛逃后不久,偵查人員在其家中搜出一塊棉絮,上面有一巴掌大的殘缺,與從小英口中提取的棉絮形狀高度吻合。由于當時保管條件所限,實物已無法查找,但實物照片均已附卷,偵查報告中也有記載。荊州區公安分局對此出具了情況說明。
證據瑕疵經補強并得到合理解釋后,湖北省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2015年4月29日,湖北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針對爭議焦點,檢察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尸體檢驗照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和物證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到案經過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大量證據材料。
“‘那些歷經了近18年后保存下來的原始書證和照片、證人證言及偵查人員手跡的主要內容均能相互印證,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肖德洪歸案后,在司法機關共有17次筆錄,對殺死小英的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對殺人細節表述自然。’‘通過被害人的死亡狀態,足以認定肖德洪作案時手段兇殘,主觀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明顯,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庭審時,證據被一一拋出,檢察機關的指控十分有力。”荊州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2015年8月13日,湖北省高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荊州市中級法院重審,荊州市檢察院派員出席庭審。荊州市中級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最終認定肖德洪犯故意殺人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