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借村土地斂財
據檢方指控,2014年2月至4月間,彭興會在擔任興壽鎮桃林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在為北京蘇伯格林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伯格林公司)辦理租賃該村土地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該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兩次收受該公司6萬元和50萬元并歸個人所有,此外還向該公司索要20畝土地使用權的好處。而齊某明知彭興會收受蘇伯格林公司50萬元好處費,仍然主動提供賬戶收取該筆款項,并將其中40萬元取出交給彭興會,剩余10萬元作為彭興會歸還齊某的欠款。
2014年10月,彭興會、齊某為掩蓋收受50萬元的行為,通過蘇伯格林經理孫某簽訂虛假傭金協議,捏造事實,將齊某收取的50萬元“變成”受蘇伯格林公司委托處理與桃林村土地事宜的傭金。
2014年5月至8月間,彭興會將從蘇伯格林公司得到的20畝土地以蘇伯格林公司的名義轉租給北京靜之湖度假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收取400萬元租金歸個人所有。在此期間,彭興會為了讓蘇伯格林公司盡快兌現承諾給其的20畝土地,借用蘇伯格林公司的名義和靜之湖酒店簽訂協議,彭興會給予孫某50萬元的好處費,讓孫某利用代表蘇伯格林公司與桃林村聯系土地撤訴等事宜的職務便利,幫助彭興會順利得到20畝土地并轉讓。
辯稱租地費用屬民事糾紛
該案庭審時,彭興會稱,靜之湖給的400萬元是讓他租地的費用,屬于民事糾紛,不構成受賄;他給孫某的50萬元中30萬元是給蘇伯格林公司租地的錢,20萬元是借給孫某的。
對此,法院指出,多項證據足以證實彭興會將從蘇伯格林公司收受的20畝地變現為400萬租金后歸個人所有,該400萬應認定為其受賄的數額。3 人多次供述稱蘇伯格林公司支付給彭興會的50萬是給其個人的好處費,另有傭金協議等書證證實。事后為了使50萬合法化,彭興會、齊某通過孫某偽造了虛假的傭金協議。
雖然車某等人稱50萬是支付給桃林村的,但無充分證據予以證實,亦不符合正常邏輯。
法院審理后認為,彭興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孫某、齊某行為亦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據此,昌平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彭興會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