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內,11次販賣毒品約20克給多名吸毒人員,獲取毒資3000余元,唆使年僅15歲的未成年人替其盜竊轎車,并且非法持有槍支……7月19日,記者從仁壽縣檢察院獲悉,近日該院已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羅敏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20000元。
2015年7月—9月,羅敏在仁壽縣文林鎮、文宮鎮等地11次販賣毒品約20g給多名吸毒人員,獲取毒資3000余元。
2015年9月20日,羅敏唆使年僅15歲的未成年人劉某替其盜竊一輛價值34388元的雪佛蘭小型轎車。
2015年9月29日,公安機關將羅敏抓獲歸案,當場從其駕駛的川AK7U95號三菱轎車中查獲凈重49.1克的毒品疑似物一袋、自制仿國產64式7.62mm手槍一把、子彈一枚,并從其外套搜出凈重39.98克的毒品疑似物。
經鑒定,從羅敏車上及身上查獲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羅敏被擋獲時駕駛的川AK7U95號三菱轎車系李某于2015年9月28日被盜的川ANN320號三菱越野轎車。羅敏歸案后,其手機不斷接到吸毒人員聯系羅敏購買毒品的電話。據此,偵查機關陸續擋獲鄒某、伍某、汪某、張某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