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8日從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名小販在西雙版納州景洪市擺攤售賣“章魚小丸子”期間與他人發生爭執,用刀殺死3人,被判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對犯故意殺人罪的罪犯萬某執行死刑。
2013年,罪犯萬某與妻子陳某在西雙版納州景洪市第四中學門口擺攤售賣“章魚小丸子”,與在此謀生的同鄉熊某某(被害人)以及與熊某某關系較好的李某(被害人)、李某之女鄭某某(被害人)相熟。后鄭某某向陳某學習制作“章魚小丸子”,并到景洪市第四中學門口擺攤,雙方為此曾發生爭執。
2013年10月21日,萬某發現制作“章魚小丸子”的機器被盜,懷疑是熊某某、李某、鄭某某所為,便從家里拿了一把單刃尖刀找熊某某、李某、鄭某某理論。萬某在景洪市勐臘路遇見騎自行車經過的熊某某,遂將熊某某從自行車上拽下,持攜帶的尖刀朝熊某某胸腹部連捅數刀,致熊某某死亡。爾后,萬某前往景洪市第四中學門口找到李某、鄭某某,三人發生爭執,萬某持尖刀朝李某、鄭某某胸腹部捅刺,造成李某、鄭某某死亡。作案后,萬某用一把水果刀自殺未遂,被接警趕到現場的公安人員抓獲。
2014年,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萬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萬某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萬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萬某蓄意報復,在公共場所肆意持刀行兇,致三人死亡,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以故意殺人罪核準萬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7月13日,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萬某驗明正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