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軍事發燒友酷愛槍械,但對“仿真槍”和法律意義上的認定標準并不了解或心存僥幸,收藏、改裝、買賣或郵寄所謂的“仿真槍”玩具槍,從而觸犯刑法,引火上身。近日,柘榮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郵寄槍支被查
據介紹,20歲的柘榮小伙小袁是一名資深軍迷,從小喜歡槍支的他還加入了一個軍迷QQ群。據其供述,2014年10月間,他上網搜索到一家賣槍的網店。之后,通過QQ交流,以每支330元的價格分兩次向該店主購買了10把“M1911”型號的仿真手槍,每支槍還附帶一小袋白色的BB彈。
收貨后,其中5支槍被他改裝后以600~800元不等的價格賣給了QQ群中浙江、山東等地的網友,余下5支槍因存在槍彈夾漏氣的質量問題,他聯系店主想退貨。
2014年11月11日18時許,小袁將用紙箱打包好的5支仿真槍送到某快遞公司柘榮營業部,以郵寄剪刀配件的名義準備郵寄給店主。半小時后,拆開箱子想要確認貨物的快遞工作人員發現箱中是5支手槍,立即報了警。柘榮縣公安局依法查扣了這5支仿真手槍并送往寧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經鑒定,該5支“M1911”仿真手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認定為槍支。
2015年7月28日,小袁在柘榮縣公安局出入境辦證窗口被抓獲。
被判徒刑4年
被抓后的小袁大呼冤枉,他認為自己郵寄的只不過是5支玩具槍,不是真槍,怎么犯法了。萬分不服的小袁多次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向柘榮縣公安局、柘榮法院申請重新鑒定,柘榮法院依法準許了小袁的申請,并將涉案槍支移送至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
經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槍支可認定為槍支,與原鑒定意見一致。面對著兩份結論一致的鑒定意見,此時的小袁終于醒悟,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迭。
柘榮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袁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郵寄槍支5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郵寄槍支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小袁有期徒刑4年。
宣判后,小袁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據法院介紹,槍支擁有強大的殺傷力,極易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故槍支管理始終是我國社會治安管理的重點管控對象。根據我國現行《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而上述中的槍支還包括制式槍支和非制式槍支兩種類型,目前在市面上流通且大多槍械愛好者購買的槍支多為非制式槍支。
此外,多數公眾不了解的是,我國大陸地區對于槍支的界定標準遠遠嚴于境外,根據2010年12月7日修訂后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中的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此類槍支是屬于我國禁止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的槍支類型。
法律意義上的“仿真槍”和“玩具槍”也存在嚴格的標準,他們的槍口比動能分別為“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的”和“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含本數)”。
據此,有些在境外被認定為“仿真槍”和“玩具槍”的,往往因槍口比動能超出我國大陸地區制訂的法定標準而被認定為禁止流通的“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這類“槍支”,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