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中特別明確,公安機關要選派優秀民警和輔警進駐醫療機構,加強對醫療機構安全工作指導。公安機關對正在實施傷害醫務人員行為的,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堅決制止,必要時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資料圖: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 易靈敏 攝
9部門集中整治“醫鬧”
——將抓獲一批“醫鬧”、暴力傷醫、“號販子”
廣東一口腔科醫生被砍30多刀不幸辭世,嘉興一男子持刀刺傷門診醫生,廣西一女護士被打傷……近期,暴力傷醫事件頻發,引發廣泛關注。
針對部分地方相繼發生傷害醫務人員案件,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綜治辦、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國保監會等9部門決定從7月起展開為期1年的專項行動。
7月底前,專項行動將完成工作部署,隨后8月至明年4月,將進入集中整治階段。在此期間將形成強大打擊聲勢,有關部門將嚴厲打擊傷害醫務人員、擾亂醫療秩序的犯罪行為,抓獲一批“醫鬧”、暴力傷醫、“號販子”等違法犯罪分子,加強醫療機構周邊的治安整治,使醫療機構秩序持續好轉。
此后2017年5到6月,專項行動進入總結評估階段,在此期間國家衛生計生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地區進行集中整治回頭看。
6月23日晚10時許,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急診科,發生一起傷醫事件。一名女護士被一名患者的陪人打傷。 圖為被打女護士被送醫治療。 藍飛燕 攝
對傷醫事件快速反應
——公安機關必要時使用武器、警械
此次公布的《方案》中要求,公安機關對醫療機構的報警求助要快速反應,果斷處置,堅決制止,特別是對正在實施傷害醫務人員行為的,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堅決制止,必要時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此外,對非法攜帶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一經發現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毆打醫務人員、嚴重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必須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不得拖延、降格處理。
嚴判涉醫違法罪行
——被告人主觀惡性深將從嚴懲處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醫鬧”正式入刑。而《方案》中也明確,人民檢察院對傷醫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加強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協作配合,快捕快訴。對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對有案不立、以罰代刑、重罪輕判等問題,應當依法監督糾正。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于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判決結果依法公開。
同時,《方案》還提出,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委托行業協會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法維權提供法律援助。
資料圖 陳靜 攝
做好重點區域安全防護
——加強急診科室安保 選派優秀民警進駐醫療機構
《方案》明確,要嚴格落實病房、門急診等診療區域管理,設立專門人員負責診區秩序管理,候診區與診療區應當分區管理,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進行物理隔離。
另外,二級以上醫院門急診和病房的公共區域必須安裝符合規定的監控設備,落實人防力量;重點加強急診、夜間值班科室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安排足夠力量對急診科實行不間斷巡查守護。
《方案》還強調,要健全重點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傾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人群的就診安全防范制度;對多次反映訴求,有過激行為或揚言暴力傷醫的,以及有潛在暴力傾向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等部門反映,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嚴防發生惡性案件。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組建應急安保隊伍,確保發生警情時,現場有安保力量第一時間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態升級。公安機關要選派優秀民警和輔警進駐醫療機構,加強對醫療機構安全工作指導。
曝光“醫鬧”
——集中披露典型案例 發揮震懾作用
對于“醫鬧”案件的信息通報,此次專項行動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做好涉醫案件信息發布預案,指定專職部門或專人負責媒體溝通。對于有較大影響的涉醫案件,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有關部門要集中披露典型案例,發揮法制教育和警示震懾作用。
此外,涉醫案件發生后,負責現場處置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置情況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處理意見通報事發醫療機構和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應當切實做好醫務人員的情緒安撫和宣傳解釋工作。
資料圖 黃威銘 攝
怎樣調和醫患矛盾?
——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 加強醫務人員人文培訓
本次專項行動還將鞏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列為了重點工作之一。
具體舉措包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醫療機構全面排查內部管理漏洞,完善醫療機構內部全鏈條管理,建立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長效機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加強急診科能力建設,增加急診科醫師配備數量,嚴格執行急診診療操作規范,強化與院前急救的無縫銜接,全力做好危重癥患者搶救工作。推進醫療機構、執業醫師、護士注冊信息聯網公開。
此外,《方案》還規定,要加強醫療衛生行業行風建設,建立并完善醫療服務監管機制。加強醫務人員人文培訓,提高醫患溝通技能,以患者為中心,對患者進行診療全過程的人文關懷。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