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日從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日前公開開庭審理了陜西首例代替考試刑事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郝某、張某犯代替考試罪,一審判處郝某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在2015年12月報名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但是擔心自己難以通過,便找到朋友郝某代替自己參加考試。2016年5月13日,張某將自己的準考證、身份證交給郝某。5月14日,郝某帶著證件進入考點開始考試,但沒想到被監考老師發現身份證與其不符,并交給了公安機關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郝某代替被告人張某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考試組織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加考試的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構成代替考試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郝某、張某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新增加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行為,將受到刑法的制裁。依據這條規定,“找人替考者”和“代替別人考試者”都屬于犯罪主體,都要受到“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法院提醒考生,參加各類考試切勿代考替考,考試雖可貴,誠信價更高,做遵紀守法誠信為先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