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從太白縣行車33公里,華商報記者終于來到秦嶺深處的靖口鎮廟臺村,這里山環水繞,環境很好。得知記者來訪,患有風濕病的尤玉鳳拄著拐杖,一瘸一拐地出門來迎接。這個身形瘦小、連走路都困難的71歲老人,8年來一直作為村小組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奔波在上訪、訴訟的道路上,最終打贏了這場“民告官”的官司。
世代守護的山林
卻變成鄰村的了
尤玉鳳的家很簡陋,甚至有些破敗,院子里的地上長滿野草,家里沒幾件像樣的家具,連鏡子都是破的,剛油漆的大紅門窗散放著刺鼻的氣味。得知記者來意,她開始翻箱倒柜地找材料,一會兒工夫,翻出來一大堆。
“1231畝。”尤玉鳳張口便報出了山林的面積,她說,這塊山林就在自己家門口不遠,翻過4個溝就到了。“那時候山林由爺爺和父親管著。”尤玉鳳說,她是土生土長的當地人,6歲時就在那里給生產隊放牛,一個牛放一天給一分錢的工分,她一天放9個牛,能賺9分錢的工分。
尤玉鳳9歲離開村子去上學,21歲回來后,一直是村里的會計和出納,一干就是15年。
2008年,尤玉鳳突然從別人處得知,這塊林地被太白縣咀頭鎮強里川村3組的劉某承包了,這讓她無法理解。“我就不明白,我們村組的樹林,為何林權證上寫著劉某的名字?”尤玉鳳給華商報記者出示的1963年太白縣政府頒發的林權證,上面清楚地記錄著,尤玉鳳的父親尤德福的名字。而1981年太白縣頒發的林權證也顯示,這塊林地歸廟臺村4組所有。
6月28日,太白縣靖口鎮廟臺村4組原組長譚王德說,他們知道此事后也覺得很蹊蹺。因為從解放后到現在,這塊林地都是村里的集體林地,大家世世代代都在守護著這塊林地。
上訪4年無濟于事
她改走法律渠道
“可村里的年輕人都出去打工了,沒人管這事,尤玉鳳愿意替我們維權,我們都支持。”譚王德說,村民們紛紛給尤玉鳳出具了委托書,于是尤玉鳳開始給縣林業局反映、上訪。
“從縣林業局到市林業局再到省林業廳,批示很多。”尤玉鳳給記者出示了上訪4年期間各級部門出具的材料和批示,“可太白縣林業局就是不理這些”。
2012年7月6日,太白縣人大常委會一位領導批示,希望尤玉鳳通過法律渠道去解決此事。尤玉鳳去找鎮書記,這位莊姓書記也表示支持,就在他們到法院要求立案的時候,“林業局有人打來電話,不讓法院立案,說我這是狀告縣政府”,于是事情又停滯了。
2014年12月17日,太白縣法院終于受理了廟臺村4組訴太白縣政府及第三人劉某的林權行政登記一案。作為原告廟臺村4組的委托代理人,尤玉鳳和一位法律工作者提出,要求法院撤銷太林證字第(2008)第310500805號(NO4)林權證,并由被告方太白縣政府賠償歷年國家林業局有關財政補助 7.3萬元。
2015年1月23日,寶雞市中級法院指定眉縣法院審理此案。
被告方太白縣人民政府委托太白縣林業局林政股股長兼林業站副站長張建鵬代理此案。
一審敗訴后提起上訴
寶雞市中院裁定發回重審
2015年4月30日及2015年9月8日,眉縣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尤玉鳳方出具了大量的證據后,太白縣政府認為,劉某承包的是咀頭鎮強里川集體所有的林地,權屬清楚、四至明確;原告要求法院撤銷頒發給劉某的林權證于法無據,應予以駁回;原告要求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015年9月17日,眉縣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太白縣政府頒發給劉某的林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駁回廟臺村4組的其他請求。
尤玉鳳堅持不懈的維權引起了陜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協會工作者白紅衛的關注,“一個朋友給我說了尤玉鳳的遭遇,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能為集體事情拋頭露面,讓我很敬佩。”50歲的白紅衛說,他和尤玉鳳聯系后,決定共同代理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內,廟臺村4組向寶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016年1月7日,寶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撤銷(2015)眉行初字第00001號判決書;發回眉縣法院重審。
原告質疑被告偽造公章
變更林權未依法公示
眉縣法院繼續審理此案。白紅衛和尤玉鳳繼續作為廟臺村的代理人和太白縣政府對簿公堂。
尤玉鳳出具的證明稱,1995年的時候,劉某所在的強里川村在這片林區采伐木材800立方米,當時廟臺村就將此舉報給了陜西省林業廳,隨后林業廳派人下來,查明林地權屬后,將采伐木料收歸廟臺村,并讓原告作價出售,將收入用于廟臺村集體組織日常開銷。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在這起案件中有一個頗有意思的現象。被告人太白縣政府出具的一份1977年6月份太白縣林權清理復查登記注冊表顯示,廟臺村負責人李耀簽章將這片有爭議的林地“調整”給了強里川村。盡管“李耀”已經過世,可華商報記者調查發現,1977年廟臺村的村主任是祁德祖,書記是祁德明,“李耀”僅僅是當時村里的一般社員,一般社員怎么會有權力處置村里的集體林地呢?該村的證明也顯示,李耀是在1983年以后才擔任廟臺村村主任的。
尤玉鳳認為,太白縣林業局有造假的嫌疑,應該追究材料上該村公章的來歷。
在庭審中原告方還認為,被告在給第三人劉某頒發林權證以前,沒有依法向村民公示,這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
縣政府辯稱公示90天
公示文件顯示僅7天
被告稱,根據國家林改政策精神,太白縣把林權的登記公示工作作為林權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于2007年12月、2008年3月分別以劉某承包的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強里川村予以公示,實際公示期從2008年3月21日到給劉某發林權證的時候,長達90天左右,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眉縣法院最終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認定,2008年9月4日,太白縣咀頭鎮和強里川村委會,以臺頭為“林地使用權登記公示表”(發證以前公示)予以公示,表尾注明:“以上178宗林地……”
然而正是這則太白縣林業局自己存檔的信息,最終決定了太白縣政府敗訴。因為公示上寫著:“請于公示之日7日內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林業分站反映,逾期無異議者,此公示內容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示起始日期是2008年9月4日,公示截止日期是2008年9月11日。”尤玉鳳說,而在2008年9月18日,太白縣就匆匆給劉某頒發了林權使用證。
眉縣法院認為,《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第十條規定“登記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
法院認為,此公示期僅為7天,違反了《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屬程序違法。
太白縣政府敗訴
稱“輸在沒有30天公示期”
法院同時還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被告太白縣政府將集體林地的使用權確定給第三人劉某并頒發林權證,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而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被告太白縣政府關于原告不符合訴訟主體資格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2016年6月2日,眉縣法院最終撤銷了太白縣政府于2008年9月18日給第三人劉某頒發林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
6月28日,華商報記者聯系到了太白縣政府委托的代理人——太白縣林業局林政股股長兼林業站副站長張建鵬。張建鵬表示不再上訴,“我們輸就輸在了沒有30天的公示期”。
同時張建鵬認為原告方混淆了法律的概念,他對眉縣法院的判決并不是很服氣。
喪子后仍堅持墊錢打官司
“奔波那么久,不能擱下”
尤玉鳳勝訴的消息,在這個小村莊并沒有引起太大的關注,這個小組僅僅有25戶80多口人,大家居住的都不是很集中。有的人甚至不知道官司已經最終勝訴了,也有人認為尤玉鳳是看上了這1000多畝林地每年政府補助的1萬多元。
尤玉鳳的老伴15年前病亡,至今她都是一個人生活,雖然有兩個兒子,但都已分家。大兒子2014年4月在安徽鐵礦打工時,從高處墜落意外死亡。老年失子之痛并沒有打消她維權的信念,“已經奔波了那么久了,不能將此事擱下呀!”
廟臺村4組現任組長祁芳軍說,尤玉鳳都是自己墊錢打官司,這片林地收回到該組所有后,小組準備將這片林地交給尤玉鳳管理。對此,尤玉鳳表示,自己打官司確實借了兒子孫子幾萬元,“我打算將孫子叫回來,和我一起守護這片樹林。”
華商報記者還采訪了眉縣法院審理此案的審判監督庭法官王貴琴,她說判決后雙方沒有上訴,所以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她說法院只是對這塊林地的使用權進行了判決,也就是撤銷了劉某的林權證,但并沒有對林權的所有權進行確認。
臨別時,尤玉鳳指著門前的大山說,再翻過4個溝就是那片林地。迎著刺眼的烈日,遠遠的林地,在尤玉鳳眺望的眼神中仿佛很近。
新《行政訴訟法》規定——
縣政府當被告一審應由中院受理
華商報:縣級以上的政府作為被告后,一審應該由哪一級法院受理?
白紅衛:根據1990年10月1日的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當被告的,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視不同情況按規定受理。上述規定模糊不清,容易造成案件管轄混亂。
在這種情況下,2015年5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將此規定明晰化。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也就是說,以后行政訴訟案件,縣政府如果當被告,一審將由中級法院受理審理。
華商報:“民告官”訴訟中,受案法院可以提出哪些要求?
白紅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基層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決定自己審理;(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三)決定由報請的人民法院審理。
華商報:陜西省高級法院對于行政案件的審理有什么新的規定?
白紅衛:我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注意到行政案件立案難、審理難的問題。多次出臺了相關規定,確定試點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其中2014年12月1日下發了《關于對原告申請異地法院管轄審理行政案件的意見》(陜高法【2014】379號),規定原告提出異地法院管轄申請后,受案人民法院應當暫停審理,在七日內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另外,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6年1月18日出臺《關于指定西安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西安、安康兩市行政案件的規定》。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兩級三院開始集中管轄原由西安市、安康市兩級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和環境資源案件。
這些法律規定賦予了當事人異地管轄申請權,充分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目的在于排除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保證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審判,實現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