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用公司快遞郵寄私人物品,還多次假冒同事名義領取公司的貴重物品,在外企工作的女白領方女士因此被公司開除。不過方女士不覺得自己有什么錯,她申請了勞動仲裁,結果仲裁裁決,外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7萬元。
外企公司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外企公司的行為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記者近日獲悉,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判決。
女白領多次違紀被開除
方女士是一家外資化妝品公司的員工,2014年7月,她收到了公司的一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公司說,開除方女士有三個理由:多次假冒他人名義申領公司貴重物品并假冒同事簽名,所有領取物品去向不明;工作嚴重失職,造成人民幣8萬余元損失,根據公司的員工手冊,以上兩項均已構成嚴重違紀。另外,方女士在12個月內有兩次重度違紀,構成嚴重違紀,分別為:擅自使用公司快遞郵寄私人物品,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間,已查實有62次,涉案快遞費達1969元。2014年1月14日,方女士曾有其他重度違紀行為,并受過一次嚴重警告處分。
據公司2014年5月1日版員工手冊第3款規定,嚴重違紀者給予辭退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責任。2014年5月15日,方女士簽收了這一版本的員工手冊。公司說,解除勞動合同前已經依法通知了工會,因此,解除行為無論從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規定。
員工手冊未禁私用快遞
方女士認為,員工手冊的“獎懲規定”條款中,沒有任何規定禁止員工使用公司快遞郵寄私人物品,處罰屬“無法可依”,而且,62次快遞費一共1969元自己已歸還,并未造成任何損失。
方女士說,在職期間簽收的員工手冊時間為2014年5月15日,新版本的員工手冊對此前的行為不具有約束力。公司稱,新版員工手冊中的處分部分并未修改,方女士則認為,舊版員工手冊早已失效,自己在簽收新版手冊前,不可能知曉新版本的員工手冊內容是否做出過修改。
至于以他人名義申領公司物品并假冒同事簽名的事兒,方女士說,這是直屬領導的要求,相關物品也已發往公司總部,用于酒店活動。
冒領冒用違反職業操守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外企公司2012年5月1日、2013年5月1日版本的員工手冊中,對于方女士所犯的重度違紀、嚴重違紀問題及處分辦法內容,與2014年5月1日版本的員工手冊一致。這表明,公司對用公司快遞郵寄私人物品的否定態度從未變化,既然方女士分別簽收過相應版本的員工手冊,理應知曉并嚴格遵守。然而,其在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底,一年多的時間內,62次使用公司快遞郵寄私人物品,該行為不僅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更明顯有違勞動者基本的職業操守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司認定其構成重度違紀并無不當。
法院認為,方女士在酒店活動中,在確定報價、發票確認放款等關鍵環節均需領導審核。在沒有更多證據的情況下,公司認定是方女士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難以成立。
因此法院判決,外企公司與方女士的勞動合同屬合法解除,無須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