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中午12時,一中年女子在鄭州市大石橋一眼鏡城內不幸墜樓身亡。接線索后,記者趕往現場采訪。可令人意向不到的是,在警戒線外正常采訪的記者竟被警察帶人強搶相機,并被警察威脅:再不走,以妨礙公務拘留你!記者到底妨礙了警察什么公務?其中內幕到底是什么?真是讓人質疑這些警方的抉擇。
鄭州記者相機被搶走后,于13時34分第一次撥打110報警,稱“采訪時,相機被搶走!”,可報警后,一直無人出警。記者隨后在近一小時的時間內,連續6次撥打110報警,可一直未有民警出警。在相機被搶一小時后,自稱百文眼鏡城保衛處的一名男子打通記者電話,將相機歸還。
讓人疑惑的是,記者報警的手機號,怎么連接到保安手中?在14:31,連續報警的記者接到了一個電話,是百文眼鏡城保衛處一名自稱毛姓的男子打來的,說要歸還相機。而當記者欲問自己報警的手機號咋到了他手里時,對方匆忙掛斷電話。
隨后,姓毛的男子將記者相機拿出來,并歸還。當記者稱要搶相機的南陽路分局民警出面道歉時,男子說:“你們別找民警的事了,是我搶了你們的相機!”對該男子的說法,記者予以否認。查看相機內容,記者發現現場所拍照片已被刪除。
事發后,目擊者說,墜樓后女子應是趴在地上的,120人員趕來搶救時,確認女子已不幸離世。“女子約四五十歲,手上戴有一條好像是醫院給病人佩戴的手環。”
對于民警帶人搶奪相機的行為,法學博士、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權表示,法律未禁止的公民都可以做。別提是擁有新聞采訪權的記者,即使是普通公民也有權利拍下他們所看到的事情,別人是沒有權利阻止的。新聞記者,在警戒線外拍照,只要不涉及涉密等特殊情況,都沒有違反法律。
民警帶人搶奪記者相機,是一種明顯的侵權行為。如果造成相機損壞或人身傷害,民警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表示。
法律是維護我們這些普通公民的權利,在現代法治社會我們更應該利用它保護自己應有的人身利益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