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草案立法總體思路是貫徹軍民融合思想,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積極面向和適應市場,建立利益引導機制;堅持問題導向,在現有法律制度基礎上,著力解決戰略投送能力薄弱等問題;處理好與國防動員法等法律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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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交通法草案:縣級以上政府可根據需要征用民用載具
中國網4月25日訊(記者 尚陽)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義務。
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將掌握的民用運載工具基本情況通報有關軍事機關,并征求其貫徹國防要求的意見,提出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具體項目。
對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具體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交通主管部門,與有關公民和組織協商確定貫徹國防要求的具體事宜。
民用運載工具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有關部門應當對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順利實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中國網4月25日訊(記者 尚陽)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
《草案》規定,國家堅持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推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
國防交通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平戰結合的原則。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防交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國防交通工作。
戰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國防交通工作,戰區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區域的國防交通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建立國防交通軍民融合發展會商機制,相互通報建設規劃、建設項目、國防需要等情況,研究解決國防交通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