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公布了2015年以來涉及道路交通嚴重違法犯罪、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36名行為人。據了解,這36人中,有6人因酒后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另有30人則是因交通肇事逃逸。
兩種情況將面臨“終生禁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涉及“終生禁駕”的條款主要有兩條——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此次公布的36人名單中,有6人是因酒后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另有30人則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記者在2015年以來公布的法院判決結果中找到與名單相同的兩例公開案例,兩名肇事人均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及逃逸行為。
在楊浦區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刑事判決書中,名為“劉勇洋”的被告與此次公布的終生禁駕者相同。2014年10月31日5時許,劉勇洋駕駛牌號開頭為“皖MM”的小型客車沿楊浦區軍工路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駛至近閘殷路南約15米處時,遇被害人龔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軍工路機動車道由南向北同向行駛。劉勇洋駕駛的車輛右側與龔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左側相撞,被害人龔某某因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劉勇洋駕車逃逸。2014年12月4日,劉勇洋向公安機關投案。楊浦交警認定,被告人劉勇洋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事發后駕車逃逸,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龔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未按規定車道行駛,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經法院判決,劉勇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處有期徒刑四年。
而在嘉定區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中,同樣有一份與此次公布名單相同的被告“尹傳濤”。2015年2月22日23時50分許,尹傳濤駕駛牌號開頭為“蘇AS”的小型轎車沿滬宜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永盛路路口,張某某則駕駛一輛臨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沿滬宜公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永盛路路口向南左轉彎,由于被告尹傳濤未確保安全行駛以及張某某轉彎未讓直行而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某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尹傳濤駕車逃離現場。
“異地重考”幾無可能
此前網上有人提出,如果在一個地方被終生禁駕,可以通過異地考取駕照的方式重新申領駕照。這樣的“辦法”是否可行?
從外省市的經驗來看,“終生禁駕”規定剛剛出臺時,的確遇到過因為信息技術不完備,部分受終生禁駕處罰的駕駛員異地重考的情況。但隨著全國警務信息聯網,特別是公安部139號令出臺,終生禁駕者無論在何地報考駕照,當地公安系統都將顯示其終生禁駕信息。而且隨著身份證信息管理的同步嚴格,這樣的方式要重新獲得駕照幾無可能。
加強對終生禁駕者跟蹤管理
不過,現實中也曾發生過這樣的情況:被依法吊銷駕駛證的駕駛員無證上路,繼續開車。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后仍然上路的屬于無證駕駛,將被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不過在一些市民看來,這些處罰仍然依賴于交警的嚴格執法,如果終生禁駕者未被交警查獲,他們在馬路上繼續開車仍然隱患重重。
一些市民建議,交警部門除加大查處力度之外,還應加大信息聯網力度,及時獲取終生禁駕者的動態情況,加強跟蹤管理,同時明確終生禁駕者一旦被查獲駕駛,追究車主的連帶責任,這樣才能讓“終生禁駕”不僅僅是“終生不再發放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