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領導15萬元 利用擔任油廠發油員之便揪出貪污罪證勒索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對敲詐勒索罪規定的法定量刑幅度高于修正以前的法定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被告人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故本案應適用修正案(八)以前的刑法條文。
12年前,湖南澧縣女子袁某利用擔任油廠發油員之便,敲詐油廠領導15萬元。經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3月26日,澧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4年4月,澧縣人民檢察院在查處原湘北油廠廠長侯某等人涉嫌貪污案時獲悉,侯某為了掩蓋犯罪事實,責令時任發油員的袁某交出歷年來的原始發油臺賬,以便及時銷毀。袁某趁機索要15萬元,否則拒絕交賬。侯某等人商量后,從油廠營業廳取出15萬元交給袁某。袁某收錢后,遂交出原始臺賬。2005年,侯某等人因犯貪污罪被判處刑罰。期間,袁某的敲詐行為被揭發,歸案后退贓10萬余元,后在取保候審期間外逃。2015年10月20日,袁某被抓獲歸案。歸案后,袁某退還了全部贓款。本案犯罪行為發生在2004年4月?!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原文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法院根據本案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犯罪后表現,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