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的濮某從事生豬屠宰30多年。2000年開始,濮某和朋友程某合伙屠宰并分開銷售豬肉。
去年9月,濮某、程某和朋友葉某買了7頭豬,養在程某家中。三人準備每天殺一頭,然后分開銷售。9月12日凌晨,濮某準備殺豬時,發現其中一頭豬快死了,躺在地上不會動,只剩最后一口氣。
濮某拿著分到的豬肉回家,留了部分稍差的肉在家喂狗,剩下十幾斤成色較好的豬腿肉拿到了村里低價販賣。
來買豬肉的村民發現豬肉有點發紅,濮某這樣解釋:這頭豬有些“中暑”了,但還是可以吃的。最后,濮某這十幾斤豬肉共賣了120元。
遂昌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接到群眾舉報后,進行了現場檢疫,結果顯示該批豬肉外觀、顏色不正常,確定該批豬肉不合格。
近日,麗水遂昌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我本來覺得十幾斤豬肉也沒什么的,真是吃了不懂法的虧。”法庭上,濮某懊悔不已。
法院審理后認為,濮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濮某被判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