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由于不堪長子楊永致的長期“家暴”,今年72歲的自貢市富順縣富世鎮居民楊德相夫婦,向富順縣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如果法院正式通過受理,這將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3月1日生效施行后,自貢市受理的首個家暴案例。這也是我省首例父母受子女家暴而申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例。
長年家暴/ 72歲老父無奈申請“保護令”
“我這個兒子,從小就調皮,沒少挨我們的打,和我們的關系也一直并不和睦。”
楊德相記憶中最早的一次“家暴”是在1996年,當時24歲的楊永致,因為父親為妹妹置辦了嫁妝,而與父親鬧得不可開交。“他嫌我在他結婚時沒有拿錢給他,拿起刀要殺他妹妹,嚇得妹妹躲到鄰居家不敢回來。我們兩個在院子里發生了肢體沖突,他第一次主動向我動手。”
“第二次是1998年,在我開的麻將館里,因為我阻止他打老虎機,他大發雷霆向我動手,幸好當時有個長輩出面教訓了他,他才罷休。”楊德相說,自那以后,三天兩頭吵架,偶爾也有動手。
讓楊德相記憶最深的一次,是2014年6月的一天。“他打他老婆,我說了他,他就嫌我挑撥他們夫妻的關系。那天中午,我正在灶頭烙餅,他從背后一拳打在我的腰上,我往前一撲,前額撞上灶頭的尖角。而后,他又拿鐵鏟打我的腰桿,后來還把我推到3米多高的坡坎下,又撞傷了額頭。那次,我的傷受得最重,后來還是民警開車送我到的醫院,在醫院一躺就是一個多月。”
“我和老伴實在是不能忍受他了,申請法院進行人身安全保護,我們一是希望他停止對我們夫妻實施家庭暴力,二是不要再和他有任何接觸,三是希望他遷出我們的住所。”楊德相稱,解決了房子的問題,他希望以后再也不要見到兒子。
房產問題/家暴因房產? 父子各執一詞
如果說過去的家庭糾紛甚至“家暴”,是因為一些瑣事,而最近幾年老兩口和楊永致爭執的焦點,就是位于釜江大道富華大酒店對面的兩套自建房產。
“以前我們家住在龍頭山,1998年拆遷補償了2萬多元,于是我們用這筆錢在釜江大道旁與人集資合建了一棟三層樓房,三樓的住宅加底樓的店面。另外,還在附近的蔣堰塘建了一套房子,該房已于去年拆遷,共得到了三套住宅和11萬多元的拆遷安置補償。”楊德相說,最近幾年的糾紛,基本上就圍繞著釜江大道旁的兩套房子。
楊德相夫婦認為,一向好賭的兒子,不但極少給他們生活費,而且他們懷疑這11萬多元的拆遷安置補償費,也被楊永致拿去賭輸了,因此兒子才想到要從他們手中爭奪這兩套屬于他們的房產,進行變賣。而且,還經常揚言要趕老兩口出門。
3月15日中午,華西城市讀本記者與楊德相夫妻來到住所,見到了楊永致。對于父母的說法,他予以了否認。“11萬多元拆遷安置補償款中有一部分,再加上前幾年我在云南包工程賺的一些錢,都用于償還過去的債務。”
楊永致認為,“這兩套房子,是我多年打工一點一點積蓄修起來的,是我應得的,我也沒有想要賣房。”楊永致稱,自己從沒有動手打過父親,過去雖有肢體沖突,都是父親先動的手。父母霸占這兩套房子,只是因為和自己關系不好,想留給女兒。
調解現場/兒子當眾竟將父母關在門外
從下午1點過到5點過,楊德相夫婦與兒子楊永致的爭執,引來了眾多鄰居的圍觀。隨后,村干部及派出所民警也趕到現場進行調解。三人爭執的焦點,一直圍繞著房產的歸屬和家庭瑣事上的糾紛,時不時爆發激烈的爭吵。
當天下午5點20分左右,爭執進行到了高潮。楊德相在鄰居的勸導下,同意到親戚家借住,而妻子吳淑琴則不同意。最終,楊永致將母親拖離了樓下店面的大門,拉下卷簾門,將自己關在了里面,將父母關在了門外。楊永致的兒子楊正柯自下午來到現場后,就一直默默地守候在一邊。這時,他與女朋友攙扶起兩位老人離開。“我老漢兒確實做得不對,再怎么說爺爺奶奶也是他的父母,我替他贍養爺爺奶奶算了。”
當天,現場的鄰居盡管在雙方爭執時,不方便言語,但大多都傾向于同情楊德相夫婦。“這兩套房子,是現在他們的主要矛盾焦點。但無論如何,不應該對老人如此無情。”
楊正柯告訴記者,有很多道理他懂,但不好講,畢竟是自己的父親和爺爺奶奶。“怎么說呢,我覺得爺爺奶奶沒有不對的地方,父親處理事情確實欠妥。爺爺奶奶再怎么也是爸爸的父母,就算發生肢體沖突,也不該動手,而且沒有爺爺,這棟房子不可能修得起來。很快我也會有自己的孩子,我希望一家人今后能夠和睦相處。” 華西城市讀本記者劉恪生說法/若違“保護令”可罰款拘留“楊德相的該住所,屬于小產權,辦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根據相關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事實上是應該屬于楊德相的。”富順縣富世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田云富介紹,若人身安全保護令得以執行,楊德相夫婦可以藉由法律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田云富說,雙方在六個月內,都可以提請法院對房屋產權提出訴求,但需要舉證。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第五條三項、第23條一款、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的規定,長期持續性地家庭暴力,楊永致已經觸犯了相關法律,若其拒不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