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岳陽站3月7日訊(分站記者 劉姿言)昨日,記者從岳陽縣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周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4年12月15日,周某等駕車前往岳陽縣萬峰山打獵。被告人周某在搜尋獵物的過程中發現在距離其約100米處的地方有疑似麂子眼睛的反光物體,便以為發現了獵物麂子。于是其“偷偷”行至距離“獵物”約50米的地方,然后使用其持有的單管獵槍,朝“獵物”射擊了一發子彈(其獵槍使用一種俗稱“九子”的散彈)。擊發后被告人周某趕到其以為是獵物麂子的地方,卻發現陳某頭部流血(有被散彈擊中的痕跡)倒在地上。隨即被告人周某等人將陳某送往醫院搶救。經兩次手術后于2015年1月11日死亡。經岳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陳某系因被槍彈擊傷致嚴重顱腦損傷,呼吸、心跳中樞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周某等四人與陳某的家屬在岳陽縣月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共賠償陳某家屬人民幣四十余萬元,并取得了陳某妻子王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在未辦理持槍證的情況下,持有一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并使用槍支進行擊發,過失造成陳某死亡的結果,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槍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