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蒲城縣公安局一輛制式警車未按規定投保險,且由非民警駕駛,在當地一村道與一輛電動車相撞,騎車的六旬村民受傷,目前仍在醫院救治。
3月2日,蒲城人張先生介紹,去年11月20日,父親騎電動車在蒲城縣荊姚鎮白楊村村道與一輛警車相撞,至今仍在醫院接受治療。
張先生說,當日下午1時許事故發生后,父親很快被送到蒲城縣醫院救治。據縣醫院的診斷證明顯示,其父為創傷性休克、急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右側股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等。春節后,家人又將父親送到西安接受治療,根據陜西省康復醫院2月29日的診斷證明顯示,建議他繼續住院治療。
1月4日,蒲城交警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事故一方是張先生的父親,61歲;另一方是34歲的賀某,當時駕駛那輛牌號為陜E0303警的小轎車。蒲城交警隊認定,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
張先生說,相關部門為父親治病支付了6.7萬元醫藥費,但自家也墊付了數萬元。他也是拿到《認定書》后才知道,事故中的這輛警車連交強險都沒有,還聽說駕車者非民警。
3月3日,縣清欠辦一位負責人介紹,賀某是該部門一名臨時工作人員,事發當天是去荊姚鎮執行公務。車輛平時管理很嚴,沒有想到會出現意外。
記者從蒲城縣公安局了解到,發生事故的確實是該局的制式警車,而駕車的賀某確非民警。“這輛車是按照縣政府要求,抽調到縣清欠辦的,車況不好平時很少用,抽調前沒注意到交強險即將到期的情況,事發時交強險過期了30多天。”蒲城縣公安局一位負責人介紹,但該局在將車借給縣清欠辦時,明確要求駕車者必須具有3年以上駕齡,且沒有交通事故記錄。
事發后,縣清欠辦、公安局積極配合對傷者進行治療,截至目前已經支付了11.4萬元。
“在警車使用和管理上,我們確實有瑕疵,但在事故處理和責任劃分上,我們也作了很大讓步,對方卻借機漫天要錢。”這位負責人表示,目前涉事警車未再使用,暫放事故停車場。
這位負責人表示,為解決此糾紛,目前已將對方起訴到當地法院,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該我們承擔的責任,我們決不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