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南寧一超市發生的一男子捅傷9人案日前一審宣判,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在超市購物,回到家后發現少了部分所購物品,于是懷疑被超市收銀員偷拿,便返回超市討說法。在要求親自查看監控視頻被拒后,周某突然掏出匕首將9人捅傷。2015年9月22日,南寧市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2016年1月21日,南寧市中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
南寧中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場所持刀殺人,且濫殺無辜,其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并造成七名受害人重傷二級、兩名受害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周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經查,被告人周某在案發期間患有關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癥,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其故意殺人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是,綜觀全案,周某作案前后意識清楚,對自己殺人行為性質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認識,作案時具有實質性的辨認能力,屬于智能正常。周某的殺人行為及過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癥狀直接支配所致;周某心胸狹隘,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兇殺人,在行兇過程中濫殺無辜,行刺時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連續捅刺,手段兇殘。周某犯罪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極大;周某殺人行為造成了七名被害人重傷二級的結果。本案未造成人員死亡只是因為受傷人員及時得到相關醫院竭盡全力搶救的結果,并非其殺人手段有所節制。
南寧中院認為,周某在公共場所肆意殺人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環境造成極大危害,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秩序,社會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周某雖然具有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但鑒于其殺人主觀惡性大,殺人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故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