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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法院和當事人“做生意” 訴訟費五五分

來源:央廣網編輯:張大大2016-01-25 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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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濱區法院馮福勞與張俊國簽定的承諾書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河南聽眾張先生向中國之聲反映,他十多年前交給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擔保的一輛小轎車,在法院承辦人員的“授意”下被非法變賣,至今車輛沒有追回。

  湖濱區法院為了彌補張先生的損失,竟然與張先生簽下一紙承諾書。雙方約定,張先生一系列案件執行后,法院和張先生將收回的訴訟費、執行費五五分成,或者張先生給法院購買三輛轎車。承諾書中還要求張先生不再向有關部門反映,并把媒體采訪資料銷毀。

  張先生稱,此后他不斷“討好”湖濱區法院,送了兩萬元餐劵,給立案庭送了12萬元贊助,并給法院購買了一輛轎車,法院還用張先生的執行款自行購買一輛越野車……但18年過去了,張先生并沒有把系列案件中執行回來的款項拿到手,他被非法變賣的擔保車輛也沒有追回。張先生指責湖濱區法院言而無信,違規操作,公開受賄。據了解,湖濱區法院紀檢部門近日已經介入調查。

  一輛或許永遠也無法追回的小轎車,令當事人張俊國(曾用名張軍國)陷入了與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長達十八年的糾葛之中。

  1998年,張俊國與合伙人張云烈發生債務糾紛,張云烈先起訴,法院判決張俊國欠張云烈16萬余元。張俊國交給法院一輛桑塔納2000做擔保,并也起訴張云烈。因張云烈作為另案被執行人,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庭長成某明確要求,不能把張俊國擔保車輛交給申請人張云烈一方。但案件承辦法官馬軍亞卻“授意 ”張云烈的兒子張培強,把這輛擔保車輛非法變賣。張俊國說,馬軍亞敢這么做,因為和張培強關系好。

  張俊國說,馬軍亞就是張培強的同學,他倆在法院坐對桌。當時,張俊國聲明,張培強欠他的錢,已經到中院但還沒結果。等判決下來,兩個案子一抵,該給張培強的給張培強,張培強該給他的給他。但馬軍亞不聽,他就找了個朋友開了輛20萬的商品車,連發票帶合同開到法院。后來,馬軍亞督促張培強趕緊把車開走賣了。

  根據1999年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對張培強母親做的調查筆錄,張培強母親稱,她“找親戚朋友借了六七千元”作為評估費交給了馬軍亞,馬軍亞收錢后多次告訴張培強,“趕快找賣家把車處理掉,”甚至還幫著找賣家。此后,張俊國起訴張云烈一案終審宣判,張云烈欠張俊國本息共計24萬余元。也就是說,兩案相抵,張云烈實際上還欠張俊國8萬余元。但張俊國擔保的車輛這時候已經被張云烈賣給了四川丹巴縣張某,無法追回。

  張俊國表示,兩個案抵了后,張培強欠他8萬塊。這種情況下,法院著急了,因為車早給人家開走了,事情開始變得麻煩。當初,法院執行時,只用了三天,采取各種措施對他進行搜查拘留?,F在反過來,同樣一個案子,卻用了十幾年事件,依然沒有動靜。

  也就是說,湖濱區法院在這件事情上,不僅張云烈一方欠張俊國的8萬塊錢至今沒有執行,擔保物還被搞丟了。在當時,二十多萬的金額算是件大事,湖濱區法院開始追責。張培強母親在筆錄里稱,承辦人馬軍亞和張培強做了一個假筆錄,“說是中院楊院長指示此事,壓區院”。

  1999年7月7日,三門峽湖濱區法院下發文件,認為承辦人馬軍亞在該案中“違背領導命令,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法院扣押的擔保車輛被非法轉移,致不能追回的后果,給我院執行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給馬軍亞行政警告處分。

  而對于把擔保車輛非法變賣的張培強,湖濱區法院作出書面報告并發函,認為“張培強有構成妨礙司法機構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的嫌疑,建議移送湖濱公安分局偵查”。然而2002年7月,湖濱區法院又向湖濱公安分局發函要求撤案,稱汽車折抵糾紛已經妥善解決,“不宜追究張云烈父子的刑事責任”。

  張俊國稱,法院之所以反悔,是因為馬軍亞放車的事兒牽扯到了領導,湖濱區法院的文件顯示,放車也經過了時任副庭長常某的審批。

  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庭長的馮福勞告訴記者,公函是他發的,后來院領導又反悔了,要求撤案。

  張俊國與合伙人發生債務糾紛,他擔保給湖濱區法院的一輛桑塔納2000,在法院承辦人員的“授意”下被非法變賣。根據最終法院判決,張俊國和合伙人達成的協議,是合伙人欠張俊國8萬塊錢。這張俊國錢沒要回來,擔保的車還沒了。湖濱區法院為了彌補張俊國的損失,與張俊國簽訂了一份承諾書,以另外一種方式給做出補償,這補償的方式卻令人大跌眼鏡。

  所謂的補償竟然是讓張俊國去銀行“聯系”一些案件到區法院訴訟執行,緩交批量的訴訟費和執行費,再從被執行一方收回的費用中,張俊國和法院五五分成,或者張俊國給法院購買三輛轎車換取剩余費用作為補償。

  湖濱區法院要求撤案的公函里稱,2001年10月與張俊國達成共識:

  第一,張俊國不再向有關部門反映,并把河南省某媒體的采訪資料銷毀。據了解,報道并未播出。

  第二,張俊國到銀行聯系部分案件到區院訴訟執行,所產生的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三,在收回的訴訟費、執行費中,法院和張俊國各得50%或者張俊國給法院購買三輛普桑,剩余的作為對張俊國的補償。

  第四,繼續追要被放走的擔保車輛。

  張俊國說,這份承諾是就是他和法院“合伙做生意”,法院在公然“賣法”。三輛車也好,一半分成也好,都是他跟法院達成的一個合作協議。

  由于丟車的事兒發生在執行庭,這份承諾書由張俊國和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庭長的馮福勞簽字。馮福勞向記者確認,字是他簽的,但得到了時任院長曹治華的授意。因為案件涉及立案庭、審理庭和執行庭等眾多部門,所以提前肯定溝通好了。

  具體的操作是:張俊國去“買一些案件”到湖濱區法院執行,從被執行一方收回的費用中,張俊國和法院五五分成,或者張俊國給法院購買三輛轎車得到剩余的費用。張俊國不希望分成,選擇了給法院送車、送餐券、送贊助費。

  也就是說,張俊國在湖濱區法院的首肯下,通過購買銀行呆壞賬債權并加以執行的方式來賺錢??蓮埧囈操I了,贊助也給了,執行回來的錢還是沒有看到。

  張俊國向記者出示了一份他在湖濱區法院的執行案件明細,共有14個案件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他解釋說,當時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也就是核銷呆壞賬,他希望通過購買銀行債務的方式賺錢。

  張俊國介紹稱,“比如銀行貸給他1000萬,我給銀行掏了200萬,把1000萬的債權買過來,就可以向他主張1000萬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債權轉移’,銀行的權利轉給我這里,由我來實現。我找他要200萬,正好夠本;要300萬,就賺一百萬。”

  也就是說,本來湖濱區法院為銀行執行的案件,因為債權人的轉移,需要為張俊國來執行這些案件,一旦執行力度夠大,利潤相當可觀。案件涉及立案、審理、執行三庭,張俊國說,一般人不敢打這個主意,這是法院給他的建議,他花費近一百萬元,從三門峽市某銀行購買了十多個債權,總標的約1000萬。

  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庭長馮福勞說,張俊國買的債務,省高院也有人買。這事兒,原來就是這樣,各銀行都有。

  在張俊國提供的清單里,三門峽湖濱區法院同意僅為建行東風路支行批量緩交訴訟費和執行費,就有17個案件,總計50余萬元。在清單之外,另以對河南三化集團有限公司的執行案件為例,由時任院長曹治華簽字,同意緩交合計453370元。據不完全統計,僅緩交的訴訟費和執行費就90多萬元。張俊國說,所謂的五五分成,就是原告先緩交這部分費用,收回之后雙方五五分成。

  張俊國說,一二十個案件,法院的態度是“立案庭快立,經濟庭快審,執行庭快執。”另外,他給法院購買了一輛轎車,并拿了兩萬塊錢餐券,還給立案庭贊助了12萬現金。

  張俊國給法院購買了一輛尾號為豫M6348的轎車,馮福勞說,當時是作為公用車。對于餐券,他表示經常帶熟人來吃飯,自己確實用了一些餐劵。

  這輛紅色的轎車至今仍停在湖濱區法院大院里,由于時間久遠,已經很少有人開,車身落了一層塵土。張俊國說,這輛車還沒有過戶。而湖濱區法院民庭王武鵬還用收回的執行款購買了一輛尾號豫MA112的越野車。這兩輛車都被法院使用多年,其中越野車已經報廢。這個說法得到了湖濱區法院辦公室負責后勤管理的鄭澤梅的確認。

  鄭澤梅說,車現在由民一庭使用,最開始使用權在刑庭。

  記者上周五上午來到湖濱區法院,就張俊國自稱送贊助費、送車、送餐劵一事求證,湖濱區法院當年負責執行張俊國系列執行案件的承辦人,現執行二庭曲俊剛表示,時間太長了,他什么都不知道。

  張俊國說,2004年左右,湖濱區法院時任院長曹治華,主管此事的馮福勞都相繼調離原崗位,承諾書再無院領導認可。張俊國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承諾,算上法院“弄丟” 的擔保車輛,他共給法院提供了三兩輛車,已經執行回來的80多萬仍在湖濱區法院,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湖濱區法院宣傳科負責人周六上午致電記者,稱院領導非常重視,周末加班展開調查,紀檢部門已經介入,但截至發稿沒有相關人員接受記者采訪。據了解,時任院長曹治華如今已經退休并搬離法院家屬院。時任執行庭庭長馮福勞認為,院長已經換了五任,張俊國的損失要想從法院拿回,是不可能了。

  “叫法院給你出?”在馮福勞看來,已經是不可能的事情了。“現在,財政紀律這么嚴,損失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去財政要錢,簡直是吃了豹子膽,頭上烏紗帽不想要了。”

  由一輛擔保車輛被賣掉引發的一系列蹊蹺事件,發生在三門峽市司法系統,令人瞠目。法院何以兩次向公安分局發公函?本該上交財政的訴訟費、執行費,法院怎會同意批量緩交,甚至膽敢從中分成?公開接受當事人贈送的車輛、餐票為何能夠公用?疑問等待解答。

  河南省高院2012年試行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有關部門是否應該對參與其中的法院工作人員追責,他們又應該承擔什么責任?我們等待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乃至上級法院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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