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高法院與國家發改委等44家中央有關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根據該備忘錄,對于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執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將面臨55項懲戒。這是我國歷史上對失信被執行人最嚴厲的懲戒。
該備忘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將限制設立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融資性擔保公司及限制設立商業銀行。在擔任重要職務方面,失信被執行人將限制擔任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此外,失信被執行人將限制住宿較高星級賓館,限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限制購買不動產,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