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現場圖
華商報訊(記者 曾春)拿著交警出具的“返還物品憑證”,商洛的程女士去停車場取車,卻被告知要交900元的“保管費”。交警隊第一次給停車場打電話后,停車場將收費標準降為300元;交警隊第二次打過電話后,事故車輛被免費放行。
停車場:不收“停車費”,收的是“保管費”
2015年12月18日晚,程女士駕駛“陜HD38××”小車行駛至福銀高速藍商段時,撞到前面一輛小車的尾部,致使她和前車乘車人受傷、兩車均有損壞。事發后,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藍商中隊民警趕到,并聯系了拖車,隨后兩輛車被拖到商州區楊峪河鎮的西安援手汽車救援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停車場。
1月18日早上,程女士從商洛交警高速大隊處拿到“返還物品憑證”,去停車場取自己的車。工作人員告訴她,車剛好停了一個月,要按每天30元收“保管費”。這讓她很氣憤:停車場早都不能向事故車輛收取停車保管費了,這兒怎么還收?
當日下午3時,華商報記者和程女士一起來到援手停車場。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可以優惠,原來每天30元,現在每天按10元算,一共300元。“交警隊領導打過電話了,所以優惠”。
“我們有成本,不能賠錢。”工作人員說,現在不收停車費了,收的是保管費,按照以前的“停車費每天30元”的標準收取。被問及是否知道從2014年5月1日起,事故車輛的費用不應該由車主或司機來承擔,而是由交警部門承擔時,工作人員堅定地說,并沒人給他們承擔這筆費用,“我們這標準沒有物價部門核準,也沒有票據啥的。”
程女士決定去交警隊反映情況。華商報記者在停車場發現一塊牌子,上面清楚寫著: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商(實際上已改為藍商)高交大隊涉案車輛停放點。
交警隊:可能是民警通知不到位
對于是否告知停車場不能收取事故車輛停車保管費一事,交警高速大隊大隊長李聯升稱,并不清楚,需要了解。華商報記者獲悉,援手停車場是高交大隊指定停車場。
“我們早前就已經通知過指定的停車場,不能再問事故車輛收取停車費等。”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周丹中說,之所以停車場還在收,有可能是民警在通知停車場時,只通知了以后不能問事故車輛收取停車費等,并沒有通知這部分費用由交警隊承擔。因為停車場要掙錢,所以向事故車輛要錢。
隨后,周丹中電話通知藍商中隊負責人,要求先把程女士的車放行,至于產生的費用將由交警隊給停車場結算。“停車場必須按物價部門核準標準收費,并給我們出具正規發票”。
已經通知停車場不能向事故車輛收費,但停車場還在收,交警部門有無相應措施?周丹中稱,停車場是企業,不好管。
華商報記者從程女士處獲悉,她已免費從停車場取走了車。
律師觀點
被收費的事故車主可起訴停車場
“被收費的事故車主或司機,可起訴停車場。”對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范欽解析說,交警部門查封扣押的違法車輛,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但《行政強制法》規定,因查封、扣押措施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所以,事故車主并不需要承擔此項費用。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交管部門扣留車輛發生的保管費,由作出扣留決定的交管部門承擔,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但這項法規,在商洛執行得似乎并不徹底。1月7日,《華商報》就報道了“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商州大隊指定的小兵汽修廠,向停放四個月的發生事故的救護車收取2000多元停車費”一事。僅僅過了十多天,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交大隊指定的停車場又欲收取保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