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一家知名炒貨店因用了“最”字做廣告,結果被認定違反新版《廣告法》,或將面臨20萬元處罰。炒貨店主12日向媒體投訴,結果引發社會熱議,有的認為處罰過重,有的則認為有法必依。
據悉,被處罰的炒貨店經營已超過20年,在杭州當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炒貨店的經營者方某介紹,自己選用了優質原料,因此他在食品包裝袋、店門口噴繪上等多處寫有“杭州最好的炒貨店鋪”、“杭州最優秀的炒貨店”等帶有最高級修飾的宣傳。
兩個多月前,杭州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山所接到舉報,開始介入調查。經過兩個月左右仔細調查,市場監管部門認為該炒貨店有違反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廣告法》的情況。
《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第五十七條規定,若有違反上述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1月8日,店主方某收到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根據《廣告法》規定,店主方某將面臨20萬元罰款。
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山所相關負責人表示,20萬元處罰是出于多方面考慮的。于法,該店確實進行了違反《廣告法》的宣傳;于理,“最好”、“最優”等形容詞將消費者置于“被表態”的位置,不合情理;但于情,鑒于該店主積極配合整改,因此決定最低處罰。
對于處罰結果,經常光顧該店的顧客為方某“喊冤”,畢竟20萬元的處罰對一家炒貨店來說顯得有點重了。一位顧客認為,法律首先要治病救人,不能可以處罰就處罰,如果方某態度惡劣,那么依法懲處,但這樣的小炒貨店,真要祭出這樣的“大棒”嗎?
方某自己表示,自己若知道有相關法律規定,絕不會越這條“紅線”。被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目前,他已將所有涉嫌違法宣傳的宣傳物進行了整改。
杭州天冊律師事務所姚小娟律師認為,新版《廣告法》實施后對許多細則做了修改,因此經營者進行宣傳前有必要對相關法律進行了解。雖然20萬元罰款對一般經營者來說并不是小數目,但若真的有違法情況也應依法執行。同時,她認為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考慮實際情況,靈活變通。她也提醒其他經營者應引起注意,避免重蹈覆轍。
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山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處罰將進行聽證,最終處罰結果會在聽證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