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復核結論
身為鎮政府公職人員,酒駕開車撞倒路人后,不僅沒有停車救人,反而加速行駛過去,致無辜青年枉死。近日,發生在江蘇徐州的“副鎮長酒駕撞死人后肇事逃逸”事件,經警方調查,肇事逃逸者李某涉嫌酒駕,目前已被當地警方刑拘。
政府官員酒駕撞人后加速離開
近日,有網友在徐州當地論壇發帖中稱“徐州沛縣龍固鎮副鎮長李某于2015年12月2日晚上10時23分,在沛縣龍固鎮致龍固前程子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龍固公墓前與行人朱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朱某當場死亡。發生交通事故后,李某駕駛轎車快速駛離事故現場。”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追蹤調查,并從沛縣當地警方處確認核實了此事。
事發后,警方通過事發地點的監控視頻,最終鎖定嫌疑人李某和其駕駛的蘇c牌小轎車。沛縣警方部門通過對李某當日的行為軌跡進行調查中發現,李某當晚和該鎮某村里幾名干部喝酒后,駕駛私家車離開,后與朱某發生交通事故,由此推斷,李某當日屬于酒后駕駛。警方通過對嫌疑車輛進行檢驗調取,從車輛底盤處提取到的血跡和DNA顯示證明是被害人朱某的頭皮與血液,從而確認李某是駕駛該車輛與朱某發生交通事故。
隨后,沛縣警方出具鑒定意見通知書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書內容為“通過對朱某尸體進行死亡原因鑒定,鑒定意見是朱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而從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顯示,警方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及檢驗鑒定等證據分析:李某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駛且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定李某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承擔次要責任。
肇事者逃逸后仍繼續上班曾對警方處理結果提出異議
李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第二天仍正常到鎮政府上班,主持鎮里工作。直到幾天后警方根據監控錄像鎖定李某時將其帶走調查時,李某當日仍在鎮政府上班,且嫌疑車輛就停在鎮政府里。
事后,受害人朱某的母親胡女士告訴記者,李某曾多次讓當地一些村民到其家中談判,企圖花點錢將此事私了,但事情發生后一個多月,李某至今未給出任何賠償。
沛縣當地警方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后,李某還曾提出復核申請,申請的理由為原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李某認為申請人駕車與行人朱某發生事故,這種認定事實錯誤。其認定朱某當時不是正常在路上行走的行人,而是受傷后躺在路上。從車檢情況只能說明車輛未同死者直接碰觸,僅僅是底盤與死者接觸,足以說明死者當時是躺在路面上而非在路上行走。其二,李某認定其承擔主要責任不當,應改為同等責任。理由是當日對方在深夜躺在鄉村路上,其行為非常危險,對本次事故發生起到重大作用。
對此,2015年12月30日,沛縣警方得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維持原沛縣公安局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死者是名24歲的花季少年未曾結婚娶妻
死者朱某的母親胡女士告訴記者,自己是四川人,年輕的時候嫁到徐州沛縣來,幾年前與丈夫離婚后,死者朱某判給自己,小兒子判給父親。離婚后,胡女士帶著朱某回到老家四川重慶生活,娘倆一直相依為命,直到2012年朱某要回老家娶媳婦,才離開了自己回到老家沛縣。
“兒子從小就是一個很聽話的孩子,對待他人也很有禮貌,性格很活潑。自打他2008年初中畢業后,一直在重慶打工,我們娘倆一起生活。事發前他還在附加的網吧里當網管,還沒有談對象結婚,就遭遇不測了。前陣子,他跟我說想要到蘇州去打工謀發展,碰巧身份證丟了,補辦又需要時間,事發那幾天徐州又下大雪,兒子沒走成,誰能想到能發生這樣的事情啊,可憐了我那命苦的兒子了!”談到兒子的死因,胡女士泣不成聲。
李某所任職鎮政府事先并不知情
記者昨日聯系到李某所任職的沛縣龍固鎮政府,鎮政府宣傳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鎮政府事先對此事也并不知情,李某當時并未對我們告知。直到李某被沛縣警方帶走調查后,我們也是從警方部門和網貼發出的內容中對此事大概了解。現在,鎮政府還是要等交警部門對此事的官方定性,再對此事做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