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思佳)35歲女子梁某與34歲女子張某為同性戀人關系,并曾同居七年左右。因感情問題兩人已經分手。近日,梁某企圖強行與張某復合但遭到拒絕,便毆打張某并將她強行拘禁在自己家中兩天,張某報警后被民警救出。昨日記者獲悉,目前梁某已被昌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該案承辦人介紹,去年11月10日下午5點多,張某從服裝店下班準備開車回家,等待多時的梁某拉開副駕駛的車門坐上了車。因張某拒絕復合,梁某多次毆打張某并用手掐她的脖子,又強行將張某拖至副駕駛位置,并開車將張某拉到自己的住處。
張某在梁某的住處被拘禁兩天,梁某對其進行毆打,將門反鎖。梁某逼迫張某與其復合,并聲稱如果敢報警就要報復她全家。期間,因張某身體不適,梁某將她帶到醫院檢查治療,在梁某下車去買飯的時候,張某向行人求救并報警。民警趕到時,張某已被拘禁兩日。
昨日,記者從昌平檢察院獲悉,梁某的行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已被昌平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官提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梁某與被害人張某為同性戀人關系,但二人均能證明已經分手,梁某將張某強行帶離且不準其離開的行為,可以認定是對其人身自由的剝奪。根據我國《刑法》第238條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檢察官建議,處理感情糾紛切忌沖動行事,遇到問題切莫訴諸暴力,理性行事,善待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