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訊 為提醒學生上課聽講,教師張某情急之下竟抄起一把教具塑料剪刀扔了過去,致初一學生小明(化名)的右眼被扎傷,造成9級傷殘。起訴獲賠10萬余元后,小明再次將學校告上法庭索賠。近日,通州法院一審判決小明獲賠29900余元。
學生索賠71萬元
今年14歲的小明事發時就讀于通州區某中學初中一年級。2013年12月19日上午,該校教師張某在小明班級上數學課時,為了提醒小明,其將教具塑料小剪朝小明扔去,致對方右眼被扎傷。事發后,張某將小明送往通州區潞河醫院,后又送到同仁醫院急診和住院治療。
醫院診斷證明載明,小明的傷情為右眼玻切術后、右眼無晶體眼、右眼角膜白斑、右眼外斜視、右眼外傷性白內障、右眼虹膜根部離斷、右眼角膜縫合術后、右眼眼球穿通傷等傷情。經司法鑒定,小明的致殘程度等級為九級。
此后,小明起訴學校索賠71萬余元,并稱后續治療費用現尚不確定,待實際發生后再行解決。
再次索賠4萬元
學校對原告所說受傷的事實及過程不持異議,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認為傷殘賠償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因小明的戶口為農業家庭戶口,且其居住在通州區農村地區,一審法院按照北京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結合其傷殘等級計算確定賠償金,判決學校賠償小明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十萬二千余元。判決后,小明又多次前往同仁醫院復查并住院治療。由于就后期治療費用賠償問題與學校協商未果,小明再次起訴索賠醫療費和護理費等共計四萬余元。后續治療費仍實際發生后再行解決。
對于第二次訴訟,學校表示認可原判決書中的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在本案中,該校教師張某在上課期間,將教具塑料小剪扔向原告,造成原告眼部受傷的嚴重后果。張某在履行教師職責過程中教育教學方式明顯不當,其行為具有明顯過錯,且張某系在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期間,故被告學校作為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學校賠償小明醫療費等共計二萬九千九百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