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元旦、春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保障干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堅決杜絕“節日腐敗”。
職工享有哪些正常福利待遇,保障干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應該注意什么?我們一一為您梳理!
保障干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關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指出,務實節儉組織好正常的黨、團、工會活動,開展好年終走訪慰問生活困難黨員、老黨員、老干部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優撫對象及企業困難職工等活動,保障干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嚴禁年底突擊花錢、濫發津貼
《通知》要求:堅持節儉辦晚會和節慶演出,嚴禁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年會、經營性文藝晚會。嚴肅財經紀律,嚴禁年底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
堅決杜絕“節日腐敗”
《通知》指出,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崇廉拒腐,樹立良好家風,堅決杜絕“節日腐敗”。
嚴禁違規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賀年卡及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
嚴禁用公款接待走親訪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務活動,
嚴禁公車私用或“私車公養”,嚴禁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
嚴禁違規出入私人會所,
嚴禁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并借機斂財,
嚴禁違規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要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對違規違紀行為嚴查快辦,對典型問題點名道姓通報曝光,形成有力震懾。
注意,津貼補貼不能這樣發!
根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制定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逢年過節,工會可以這樣發福利!
中華全國總工會多次與中央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后,于2014年7月3日下發了《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規定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
2014年12月8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又下發《關于<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
“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
“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標準,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法定節日,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各地工會節日福利標準不一樣!
目前,各省級工會相繼出臺了具體量化標準,節日慰問品應為實物形式。
注意,工會經費不能這樣花!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不準將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
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 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 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
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 違規設立“小金庫”。
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 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