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寶龍生前照片
被羈押不到一個月,遼寧省撫順市前甸鎮黨委書記劉寶龍在撫順市第一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家屬就此向撫順市公安局要求國家賠償,卻遭到拒絕。
家屬不服,向撫順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撫順市公安局賠償235萬余元。
12月24日,撫順中院對該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認定撫順市公安局未給予劉寶龍及時治療,對他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344067元,以及向劉母支付贍養費每年795元直至其死亡。
死者發病兩個多小時后才被送醫
2013年11月13日上午,劉寶龍在撫順市順城區政府辦公樓被帶走。3天后,他被監視居住。
2014年1月14日,劉寶龍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羈押在撫順市第一看守所,8天后被批準逮捕。
2月11日9時許,撫順市第一看守所通知家屬,劉寶龍于前晚9時許因病死在看守所,此時距劉死亡時間已過去近12個小時。
經要求,劉寶龍的妻子宋長芬等家屬在看守所觀看了一段監控錄像。宋長芬稱,劉寶龍發病之后的兩個多小時,沒有任何人進到監舍里面對他進行救治,“直到當晚8時許,監友再次報告劉寶龍可能不行了,這時才有人第一次打開監舍的大門進到里面,劉寶龍被抬到外面,這時候他已經完全不會動彈。”
撫順市第二醫院急診病歷顯示,劉寶龍的就診時間是當日20時19分, 約當日17點余患者曾訴頭迷。當日20時40分,心電圖顯示直線,初步診斷結論為猝死。
尸檢報告顯示死者有外傷
為查明死因,宋長芬申請進行尸檢。根據遼寧省檢察院作出的尸檢報告,劉寶龍“右側第5、6肋骨骨折,伴周圍肋間肌出血;右肺下葉局灶性出血;左髂后上棘處皮膚表皮剝脫;右腘窩處皮膚紫紅色變色。以上損傷均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但其程度較輕,不構成本例死因”。
尸檢報告還顯示:“劉寶龍的臉面部腫脹,尤其左耳前部腫脹的比較嚴重”。
據此,宋長芬認為因病而死亡不能完全解釋劉寶龍的死因,“進看守所前,劉寶龍的身體一直都非常健康,健康檢查表上也沒有記載任何問題。”
2014年11月5日,宋長芬向撫順市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理由是“賠償義務機關撫順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劉寶龍突發急病且未及時給予救治而致死亡”。
兩個月后,撫順市公安局做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稱,根據撫順市檢察院駐市看守所檢察室作出的《關于劉寶龍死亡情況調查報告》,認定“劉寶龍屬于突發疾病導致死亡”,因此不予賠償。
法院:公安局未及時救治
宋長芬對撫順市公安局拒絕賠償不服,向撫順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撫順市公安局賠償劉寶龍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教育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35萬余元。
宋長芬認為,撫順市公安局也未能對劉寶龍尸體上的外傷進行合理解釋,因此不排除劉寶龍死于他人毆打和傷害;劉寶龍即使死于疾病,他人的毆打和傷害也可能構成劉寶龍突發疾病的誘因;即使劉寶龍沒有受到他人的傷害,撫順市第一看守所作為羈押機關,未能及時發現病情和送醫,無論如何,都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撫順中院認定,根據檢察機關作出的《劉寶龍死亡情況調查報告》和“尸檢報告”,及劉寶龍死亡前15日的原始監控錄像,劉寶龍系死于疾病。
撫順中院認為,賠償義務機關撫順市公安局承擔的責任是未給予及時治療,未及時治療不是導致劉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撫順市公安局對劉寶龍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
對于家屬提出的被撫養人教育費、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撫順中院認為,被撫養人已滿十八周歲,而因病死亡不屬于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范圍,不予支持。
最終,撫順中院決定,撤銷撫順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由其賠償劉寶龍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344067元,以及向劉母支付贍養費每年795元,直至其死亡。(一號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