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北京一老人與家人前往一餐廳就餐,期間,老人上廁所,不慎在廁所門口摔倒。送院診斷后,老人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左股骨粗隆下骨折,隨后老人接受手術。術后,老人一直在住院,4個月后,老人死于心臟病。為此,老人家屬向餐廳索賠100萬元。12月22日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就餐如廁 老人摔骨折后死亡
2015年5月28日中午,楊女士帶著母親到藍色港灣大漁京海餐飲公司就餐。
楊女士說,母親上了年紀,腿腳不是很靈便。就餐期間,母親單獨去了衛生間,因餐廳地下一層燈光昏暗、臺階濕滑,母親一下子摔倒在衛生間門口處。
楊女士立刻帶母親去醫院就診,經朝陽醫院急診、留院觀察,診斷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左肱骨粗隆下骨折,6月5日手術后一直住院治療。9月25日,母親離開了人世。
楊女士認為,是因為大漁鐵板燒餐廳燈昏地滑導致母親摔傷進而死亡,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大漁鐵板燒餐廳賠償其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0萬元。
消費者可依消法或侵權法索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何山表示,消費者在飯店就餐摔傷,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向飯店餐館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