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子小陳向高港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劉某等被告賠償損失40萬余元,其中包括陳某母親夏某的生活費1萬余元,而事實上夏某已于2007年死亡。小陳向法院提交夏某身份證、戶口本和村委會證明,在民事訴狀、賠償清單、授權委托書中偽造其簽名。一審中,法院依據訴訟材料,將夏某錯列為一審原告,并認定其生活費賠償標準為5328元。今年6月,該院發現一審裁判有誤,查清事實后,撤銷一審結果,依法對小陳處以2000元罰款。
一家房地產公司在明知法院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仍在答辯期內毫無理由地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法院裁定駁回后,堅持上訴,終被上級法院駁回。“這樣做是為拖延訴訟時間,結果得不償失。”奕俊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斐說。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紀阿林說,泰州去年開發訴訟信用系統,列出誠信訴訟禁止性行為, 試圖從制度層面解決信用缺失產生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