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后,兩人因這筆賬鬧翻,蔡美舒提出,陳晗不是借條上的陳小妹。那么,陳晗能要回這筆錢嗎?
閨蜜出具借條 用了出借人小名
陳晗和蔡美舒是十幾年的好姐妹。只要一方有需要,另一方總會伸出援手。2011年1月16日,因為資金周轉困難,蔡美舒向陳晗借款24萬元。一個多月后,蔡美舒又向陳晗借走了35萬。因為關系好,借錢時兩人沒有寫借條。
不久后,蔡美舒經濟緩過來,還了陳晗9萬元。2012年,蔡美舒向陳晗出具了一份自己手寫的借條。借條上載明:“茲本人蔡美舒向陳小妹借到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元),借款人蔡美舒。”
看了借條一眼,陳晗未發覺異樣,因為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叫她小名“陳小妹”,加上又是姐妹,陳晗安心收下了這份借條。
因欠款起爭執 閨蜜翻臉不認人
豈料,這小名不僅傷財,還破壞了姐妹倆十幾年的感情。
起初,兩人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已還了多少錢的問題上。陳晗稱,蔡美舒出具借條后,她陸續收到還款20萬元。其中15萬元由兩人共同好友許嵐(化名)代為償還,另外5萬元是蔡美舒直接支付的。
可在蔡美舒印象中,其在出具借條前兩次還款共計39萬元,此后自己還通過許嵐向陳晗還款15萬元,自己又還了5萬,欠款已經全額還上。
究竟誰的話可信?就在兩人因此撕破臉后,蔡美舒提出,借條上的“陳小妹”不是陳晗。
幾次催討未果,陳晗將昔日姐妹告上法庭。兩人共同好友許嵐出庭作證,其確實替蔡美舒向陳晗還款15萬元,而“陳小妹”的確是陳晗的小名。
法院審理證實 出借人即“小妹”
法庭上,陳晗提出,蔡美舒出具借條之前,兩人也有錢款往來。陳晗還曾借給蔡美舒82萬元,蔡美舒也確實于2011年1月27日和2011年8月1日分別匯款29萬元和10萬元至其賬戶。“這兩筆錢都不是償還本案的借款。”陳晗說。
湖里法院審理查明,29萬元和10萬元兩筆款項發生在借條出具之前。借條出具之日,兩人進行了結算,認為尚有欠款50萬。
陳晗持有蔡美舒親筆寫下的借條,銀行轉賬記錄與借條相印證,加之許嵐的證言,湖里法院認為,陳晗就是“陳小妹”。
同時,湖里法院認為,蔡美舒在出具借條前確實向陳晗匯了39萬元,但此前兩人有多筆款項往來,借條對此無任何記載。這39萬元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后雙方的借條確認欠款共計50萬元,除已償還的20萬元,仍余30萬元未償還。
最終,湖里法院判決,蔡美舒應償還陳晗借款3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