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沙金星路,一名司機由于在城區道路亂開遠光燈,被交警攔下罰其站在車前看燈一分鐘。對此,網友紛紛點贊表示,看一分鐘太短,沒收遠光燈才好,開遠光燈無德害人!
類似的作法,深圳市的交警曾經有過,也曾引來巨大的爭議。在一部分網友大聲叫好的同時,也有另一部分網友認為,警方這么做涉嫌濫用權力,因為法律并沒有授權警察可以這么做。
話當然有道理??v然警察執法時可以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但將“罰看遠光燈”這種“以暴制暴”的手段算做是教育似乎也有些牽強。部分網友的質疑,其實是給我們提了一個醒,就是對于“罰看遠光燈”這樣的處罰,應該在法律層面予以健全。
記得當年治理酒駕,很多人認為“醉駕入刑”太嚴厲,會讓監獄“曝棚”。但事實證明,“醉駕入刑”的結果,是酒駕人數的急劇減少,而不是入獄人數的大量增加。嚴格的懲罰規定,并不會讓更多的人受到處罰,只會讓所有的人都遵守法律。
數據顯示,發生在夜間的交通事故中,與遠光燈有關的占30%-40%,且呈不斷上升趨勢。說濫用遠光燈的危害不亞于酒駕,這話一點都不夸張。既然如此,有關部門不妨像醉駕入刑一樣,從法律法規的層面對“罰看遠光燈”進行規定,讓警察在執法時有法可依。相信讓那些濫用遠光燈者親身感受一下強光刺眼之苦,比輕飄飄的“罰款20—200元,扣1分”管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