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起訴:
父親給保姆錢物應返還
2011年年底,馮女士在武侯區燃燈寺北街一家修腳店內,通過朋友介紹到周先生家中當保姆,照顧周先生和他的妻子趙女士。之后,馮女士一直居住于周先生的家中。去年6月,趙女士去世。今年1月16日,周先生去世。而在去世前,兩人沒立遺囑。
小周等三人是周先生的子女,他們發現,馮女士認識父親后多次以各種方式要求他們的父親給其錢財。三人請求法院判決馮女士返還55萬元,同時判令小李返還購房款36萬余元。
保姆回應:
是戀愛關系,不是不當得利
對于小周的說法,馮女士不認可。她說,2011年,她經人介紹認識了周先生,并與他建立了戀愛關系。同時,雙方以夫妻名義居住在成都北門的一套 房屋內,自己對周悉心照顧,兒子小李也經常看望周,三人關系和睦。馮女士說,2013年9月,周告訴自己,他妻子患有嚴重哮喘,已癱瘓多年,無人照顧,請 自己到周家做保姆。馮女士稱,趙女士對自己的悉心照顧很感動,與周商量后同意拿出20萬感謝自己。馮女士說,“購房款也是周自愿贈與的,后來還寫了書面贈 與憑據。”馮女士認為,自己和兒子小李得到的財產是有法律依據的。
法院判決:
大額財產處分需夫妻雙方同意
崇州法院認為,在這起案件中,周先生轉到馮女士賬戶上的35萬元屬于周與趙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未經分割,其性質應確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周 先生不能擅自處置,也有悖公序良俗,故法院認定周先生單方將夫妻共同財產35萬元贈與給馮女士的行為無效,馮女士應當予以返還。
對于周先生在趙女士去世后交付馮女士的20萬元現金,法院認定,這20萬元中含有趙女士死亡后留下的遺產,周先生對其中12.5萬元具有處分權,對其余7.5萬元無處分權,馮女士應當予以返還。
同時,庭審中查明周先生并不認識小李,小李也沒有出示證據證實,周先生在其妻去世前出資364566元的購房款是經周先生、趙女士二人同意共同贈與給小李的,故小李應當將其取得的364566元返還財產損失人。
近日,崇州法院判決馮女士返還周建、周麗華、周曉蓉贈與款42.5萬元;小李返還三人購房款364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