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衛春因不服一起行政案件判決,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今年10月15日上午,在省高院調解室接受詢問調查。簽閱完詢問筆錄后,他要求對筆錄內容拍照,書記員告知可以在案件審結后到檔案室復印,并要求交還筆錄。楊衛春不予理會,繼續拿出手機拍照,書記員予以制止并試圖拿回筆錄,但他拒不交還。
書記員拿回筆錄時,楊衛春上前爭搶,致使筆錄第三頁被撕碎,趁書記員走出調解室之機,楊萬春攜帶第一、二頁筆錄離開法院。承辦法官多次通過錄音電話責令楊衛春歸還筆錄,其謊稱筆錄已全部被書記員撕毀,后迫于壓力,于當天下午將筆錄寄回院長辦公室。
鑒于楊衛春搶奪、扣留案件材料的行為,已構成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省高院依照相關規定,依法對楊衛春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
對楊衛春的處罰也是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省高院開出的首張罰單。今年5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訴訟法進一步明確了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調查執行、擾亂工作秩序以及打擊報復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制裁措施,對妨礙行政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予以罰款的數額由1000元調整為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