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被解聘 公司認為違反勞動紀律被要求經濟補償
明明是在休息時間,勞動者卻跑去上班,公司認為這違反了勞動紀律,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合同。對公司的這個決定,勞動者很不滿意,并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但遭到了拒絕。那么,勞動者的這一要求是否合理?紹興柯橋區人民法院12月2日通報的這起勞動糾紛案,給出了一個肯定的答案。
休息日主動加班 卻被公司開除
休息日加班被解聘勞動者索賠遭拒獲法院支持
休息日加班被解聘:2012年12月,柯橋區張某與當地一家化纖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9月的兩個星期天,雖然是公司規定的休息日,不過張某卻自行來到單位上班。本來他以為自己的積極工作態度會贏得企業的認可,還向企業要求獲得加班費。但令他沒想到的是,加班費沒要到,卻給自己帶來了麻煩。
得知張某在兩個星期天自行加班后,化纖公司要求張某檢討。張某拒絕,并與公司相關人員發生爭吵。2014年12月,公司以張某不遵守公司規定違規出勤,事后又不服從公司寫檢討書的處罰為由,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系。
得知被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很震驚,他認為公司的行為違法,并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仲裁支持張某的訴求,要求公司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公司不服氣,前不久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駁回這一仲裁決定。
想獲經濟補償 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對張某的訴求,法院會怎么看?
依照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適用法律,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法院認為,如果公司要主張辭退張某是合法解除勞動關系,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確實違反了規章制度,并且辭退處理須通過民主程序,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向勞動者公示。
在本案中,公司方認為張某不遵守公司規定,違規出勤,這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但法院認為,這一理由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另外,公司《勞動用工制度》中有規定,員工經批準加班的,可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對于張某二次周末出勤,公司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已支付發放加班工資或已安排補休。所以,公司以“違規出勤”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張某接到通報后確未再到公司上班,雙方的勞動關系實際已經解除,他據此主張經濟補償金,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8.7萬元,連同尚未付清的工資,一共需支付張某11萬元。
法官表示,雖然加班并不是公司自愿,但是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顯然有些牽強,這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