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 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4日對桂平市“522”幼兒園接送車翻車事故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4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其中,司機梁某和幼兒園園主劉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車主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隨車老師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李某夫婦在沒有取得辦園資格的情況下,在桂平市大灣鎮安擔村違規經營一所幼兒園,購買使用沒有校車資格的面包車接送學生,聘用無校車駕駛資格的梁某負責開車接送,并安排幼兒園老師蒙某隨車管理。其間,劉某夫婦沒有對司機和隨車老師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接送車輛也沒有進行定期安檢、維護,而是使用核定載客11人的面包車長期超載幼兒園學生。
2015年5月22日,梁某與蒙某駕車接送24名兒童回園上學,車行至桂平市大灣鎮欖塘村路段時,梁某駕駛車輛操作不當,致使客車駛出路面滑落到路邊的水塘內。事故造成2名學生死亡,22名學生送醫院檢查治療。
法院認為,4名被告人的上述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劉某、李某、蒙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梁某、蒙某在案發后能積極展開現場搶救,依法可對2人酌情從輕處罰;4名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庭審后,被告人李某預交賠償款5萬元至法院,作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后,法院綜合4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罪后表現,依法對他們作出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