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引發網友熱議,原來這位大學生掏的鳥窩正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窩,而這位大學生竟然賣了,數罪并罰才會有10年的刑期。真是掏了鳥窩毀了青春啊。
1994年出生的小閆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在校大學生。放暑假在家時發現村外的樹林里有鳥窩,和朋友架梯子將鳥窩里的12只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后售賣,后來又掏了4只。然而因為這16只鳥,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處罰款。
究竟是啥鳥這么寶貴?原來這16只鳥都是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10只鳥賣給三個人
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村外樹林里有鳥窩。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鳥。飼養過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來,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愿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只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伙子。
再次掏鳥引來警察
7月27日,兩人又發現一個鳥窩,又掏了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權威部門鑒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新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小閆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們已替孩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序。
1.判10年半是否量刑過重?
此事昨日在網絡上引起巨大反響,很多人認為,是不是處罰過于嚴重?畢竟10年半的牢獄之災對于一名在校大學生來說,無疑是一個沉重的災難。
《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的情節是屬于特別嚴重的。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并罰。”
2.小閆是否是“明知故犯”?
很多人認為,或許小閆只是閑來無事,對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導致進入了這樣一個法律的“陷阱”。小閆的上訴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獵捕的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法院為何沒予采信?
根據此案的二審裁定書,“經查,閆某在公安階段對其主觀上明知的事實曾有過穩定供述,且該供述能夠與閆某本人在百度貼吧上發布的關于買賣鷹隼的相關信息予以印證,足以認定。”
此外,一審時小閆的辯護人曾提到,小閆在公安機關傳訊時,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爾隼幼鳥,但是否是阿穆爾隼沒有證據能夠認證。這些都說明,小閆起碼是知道他抓到和賣掉的鳥是隼的一種。
3.做了什么致“數罪并罰”?
根據此案的一審判決書和二審裁定書,小閆之所以被“數罪并罰”,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小閆和朋友小王先后抓的這16只鳥都是燕隼,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其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屬于非法獵捕。
●這些鳥被小閆和小王賣到鄭州市7只,又以150元的價格賣出1只,此后小閆獨自賣到洛陽市2只。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7月26日,小閆從河南省平頂山市張某手中以自己QQ網名“兔子”的名義收購鳳頭鷹1只,這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這也是法院認定小閆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原因,因為他不只是捕獵、售賣,甚至還買了一只。如果他完全不了解此類鳥的價值,又怎么會花錢去買一只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