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電 (陳立烽 陳春生)年近八旬的老錢怎么也沒想到,上餐廳吃飯,竟然撞上一塵不染的櫥窗上玻璃倒地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腿股骨頭股骨頸骨折。他把這家餐廳告上法院,提出醫藥費、護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近20000元的賠償。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27日披露,該院判決該餐廳賠償老錢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人民幣14000余元。
今年6月19日晚,老錢在某餐廳用餐期間,不慎撞上櫥窗玻璃跌倒受傷。事發后,餐廳工作人員曾問詢老錢,但雙方當時都沒有報警或撥打120急救電話。次日,感到不適的老錢去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腿股骨頭股骨頸骨折,即入院手術治療更換了人工股骨頭。同月31日出院,期間花費醫療費、護工費1.1萬余元。
因賠償事宜未果,老錢聘請律師起訴到法院稱,該餐廳沒有在通體落地玻璃墻安裝警示標志,導致他撞倒受傷,造成腿部右側多處疼痛難忍,次日經醫院診斷為骨折,更換了人工股骨頭。他認為,餐廳管理人員疏忽了通體落地玻璃墻在晚間,特別是畫廊燈火通明的時候,極易讓外面的人產生錯覺,以為可從通體落地玻璃墻處的位置通過。
法庭上,餐廳老板辯稱沒有證據表明老錢的受傷與其餐廳之間存在任何的因果關系。老錢撞到的玻璃為整塊玻璃,上面確實沒有警示標志,但從該結構看該處為窗而非門,只是遮擋用,故拒絕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餐廳的通體落地玻璃墻未設置警示標志,老錢也疏于觀察,雙方均有過錯,這在法律上屬于混合過錯責任,應根據過錯程度分擔責任,遂判決由老錢自行承擔40%的責任,餐廳承擔6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