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逆行 肇事后逃跑
27歲的男子張某是涇陽縣人。去年9月,他準備外出打工,并請了幾個朋友喝酒,不料發生悲劇,改變了兩家人的命運。
咸陽中院一審認定,2014年9月15日下午2時,張某同劉某等幾人駕車去禮泉縣袁家村,餐后買了4瓶白酒,返回涇陽縣又在一飯店就餐。張某提出要外出打 工,請大家喝酒,隨后便拿出在禮泉縣購買的1斤裝白酒,劉某、姚某只喝了一點,其余被張某和王某喝完,張某喝了多半瓶。
當晚8時,張某駕駛轎車沿涇干大街東段向東行駛,劉某和醉酒的王某坐在后排,當行至地稅局西邊時,醉酒的張某將車開到逆行道上。
晚8時20分,女子常某駕駛四輪電動代步車向西行駛,其子坐在后排,張某駕車與常某的代步車迎面相撞,兩車卡在一起。劉某趕緊下車,恰在此時,從高陵來接 王某的丁某趕到現場,丁某和劉某將王某扶下車,張某將車門打開伸出頭看了一下,然后駕車頂著代步車向東行駛146米,將代步車頂在花園酒店門口的警示墩 上,兩車分離。張某駕車向東逃跑,后將車停放在東關加氣站門口,乘出租車回家。次日上午8時,張某到當地交警大隊投案。經檢測,張某血清中乙醇含量為 85.35毫克/100毫升。而常某被送往醫院時已死亡,其子受傷,經鑒定為輕傷一級。經尸檢,常某系顱腦損傷合并腹腔多臟器損傷死亡。
一審時認定故意殺人 判無期徒刑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明知車內有人,為逃避處罰,強行開車推行被害人車輛,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張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案發后,張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關于醫療費、喪葬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常某兒子)的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支持。
今年4月,咸陽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某無期徒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喪葬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其他損失費用等共計8.6萬余元。
宣判后,張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張某上訴請求從輕處罰,被害人一方則要求增加賠償。
肇事者稱逃逸是怕被從重處罰
據張某供述,案發當日撞了代步車后,代步車和他的車卡在一起,他當時就懵了,停了一會,沒有看清代步車上人的面貌。因當時喝了酒,撞了人怕公安機關抓住從 重處罰,就想趕緊跑,接著開車推著那輛代步車繼續向東走,在走到花園酒店門口時,他聽到“嗵”的一聲,兩個車被撞分開了,他當時也不清楚代步車撞在什么地 方了,就繼續朝東開,因車撞得嚴重,他就將車停放在加氣站,擋了輛出租車回家了。次日,他到交警隊投案。
省高院二審支持了咸陽中院對張某故意殺人罪的認定。對張某上訴理由,省高院認為,因原判鑒于其有自首情節,已對其作出適當判處,故對其上訴理由不再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上訴理由也未予支持。
近日,華商報記者獲悉,省高院終審駁回了雙方上訴,維持原判。